中国法院网商丘频道讯 近日,被告人杨某被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以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1999年—2006年被告人杨某在担任商丘市地方史志办公室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将销售《商丘年鉴》、《商丘地区志》以及书中彩页宣传的收入款计89.56万余元纳入单位小金库中,2002年10月由被告人杨某提出并召开领导班子扩大会议研究后,决定以住房补助的名义将小金库的款分给单位全体工作人员。至2003年底陆续私分国有资产共计228500元人民币。
睢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作为国家机关的负责人员,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杨子建能够悔罪,积极退出赃款,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