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商丘频道讯 与他人合谋以“调虎离山”之计盗窃钱款,事情败露后对失主拳脚相向,被告人刘顶因犯抢劫罪,9月18日被河南省虞城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顶系安徽省亳州市人,2009年6月2日12时许,被告人刘顶伙同张某(在逃)驾驶两轮大架摩托车行至临界的河南省虞城县杜集镇史桥村王思明的玉米收购点,刘顶与张某猜测该收购点应有大量现金,便商议由张某佯装购买玉米,将被害人王思明引开至储藏间,刘顶趁机将王思明放置在值班室的上衣口袋内的8000元现金盗走。在其欲行逃跑之际,被心起疑心的王思明发现,被告人刘顶为了逃跑当场使用暴力用脚将王思明跺倒,后向东跑到一座桥上又被王思明抓住,刘顶在挣脱时掉至桥下水里,王思明跳到水里再此抓捕刘顶,刘顶掐住王思明的脖子朝其脸上打了几拳,并往水里按王思明。后被告人刘顶被闻讯赶来的公安民警当场抓获,所盗赃款被追回4000元,退还给被害人王思明。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顶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私人财物,数额较大,在盗窃财物被发现后,以暴力抗拒抓捕,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顶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刘夫顶系初犯,认罪、悔罪,可从轻处罚。遂依照《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本案宣判后,被告人刘顶表示服判,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