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找到担保人了,你们快来吧,我正跟着他哩。”9月22日中午刚上班,虞城县人民法院执行干警就接到申请人张某打来的电话。执行干警快速出击,将正在集市上买东西的刘某逮个正着,拘传至法院。
2015年11月13日,王某因为做生意向张某借款20万元,并口头约定了利息,该借款由刘某提供担保。到了还款期限后,经张某多次催要,王某一直没有还款,形成诉讼。2016年10月18日,经虞城县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本息共计26万元的分期还款协议。协议生效后,王某按照协议还款20万元后,没有再还余款。2016年12月张某申请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王某因为欠账较多,为了躲避债务,长年外出,没有了踪影。
作为担保人的刘某是一名公职教师,本来可以安心教学,不料因为这场官司竟成了被执行人。张某要求其清偿债务。
刘某被拘传至法院后,作为一名人民教师,感觉很丢人,给张某及其家人联系,均表示无钱还款。不清偿欠款就要被拘留,在强大的执行压力下,刘某一次性清偿了剩余欠款6万元,表示以后再向张某要回垫付的钱款。
法官在此提醒:担保人在债务人无法清偿债务时,须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也就说,欠债人没钱还债时,担保人要还,但还完后可以向借债人追偿。担保要看清对象,不可胡乱担保,否则自己要替别人还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