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商丘频道讯 被告人朱某在其叔与人发生争吵后,不是上前劝阻,而是持棍将他人打成重伤。9月16日,夏邑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朱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2009年3月6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朱某的叔叔朱某某在向受害人韩某要账时发生争执。5时许韩某等三人乘一辆摩托车到朱某某家门外与其争吵,被告人朱某见状持棍击中韩某右眼部,致其右眼内容物摘除,燕窝内陷,经法医鉴定,韩某的伤情已构成重伤。案发后,被告人朱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与受害人两家达成调解协议,赔偿受害人韩某各种费用17万元,得到了受害人谅解。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朱某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认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在法庭审理中被告人朱某认罪态度较好,并赔偿了受害人经济损失,得到了受害人谅解,对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