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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 减刑假释公示

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河南省豫东监狱提请对罪犯减刑案件公示情况表

发布时间:2017-12-01 11:30:11


依据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中央政法委〔2014〕5号《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2012〕2号《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豫检会〔2015〕1号《关于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试行)》、豫高法〔2015〕13号《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案件办理标准的实施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自2017年12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5日止,公示期内如有对公示结果提出异议,可于公示期限届满前向本院反馈。意见反馈方式为:(一)直接跟帖回复并留下联系方式(为保护投诉人隐私,投诉意见及联系方式仅在后台显示);(二)将书面投诉意见在公示期满前投寄到本院(地址: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邮编476100)。

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案件裁前公示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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