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3日上午,永城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两位代表专程来到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向该院执行局法官送上写着“攻克执行疑难案件,彰显司法公正权威”的锦旗,感谢他们在办案中克服重重困难,为其成功追回经济损失5300万元。
2010年,永城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向商丘中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王某甲、栾川县某铅锌矿、王某乙依照签订的合作合同共同偿还其定金5000万元及利息。
经审理,商丘中院一审判决被告王某甲、栾川县某铅锌矿、王某乙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永城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定金5000万元及利息。
判决生效后,三被告不服,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人员不辞辛劳,多次前往栾川,但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历时五年执行却一直没有结果。
近期,商丘中院执行法官再去栾川执行,经查,被执行人王某乙在栾川县某矿业有限公司有40%的股权,随即对其进行了查封。
该院执行一庭庭长董红军、副庭长李云山多次做工作,一方面找被执行人不厌其烦地解释相关法律条文,化解其思想矛盾;另一方面,采取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名单、查询扣押被执行人财产等措施。
面对法官坚持不懈的执行攻势,被执行人王某甲、栾川县某铅锌矿、王某乙以及第三人上海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永城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达成还款协议,同意偿还5000万元及利息共计5300万元,并已支付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