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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5件打击拒执案例

发布时间:2017-12-06 08:43:18


2017年以来,商丘两级法院紧紧围绕“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突出执行工作的强制性,充分利用搜查、罚款、司法拘留直至以拒执罪追究刑事责任等强制措施,依法严厉打击各类失信被执行人,依照最高法院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在强化与公安、检察等部门的协作的同时,鼓励申请执行人提起自诉,追究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法律责任,依法严厉打击各类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违法犯罪行为,形成惩戒失信“老赖”的高压态势,有效促进了执行工作开展,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现将5件打击拒执犯罪典型案例发布如下:


案例一:申某某诉王某某拒不履行判决案

申请人申某某认为被执行人王某某有能力履行判决而拒不履行,依法向民权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王某某的刑事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被执行人王某某明显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

基本案情:申请人申某某认为被执行人王某某有能力履行判决而拒不履行,依法向民权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王某某的刑事责任,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26日,民权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民事判决,判决王某某赔偿申某某经济损失128731.34元,该判决于2015年7月12日生效。判决生效后,王某某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赔偿义务。2015年8月4日,申某某向民权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立案执行后,向王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王某某未在限定的时间内履行赔偿义务。2016年6月,执行法院对王某某拘留15日,王某某仍不履行法院判决所确定义务,并不如实申报财产状况,2016年10月再次对其拘留15日。截至2016年12月12日,王某某仍未赔偿申某某经济损失128731.34元。申请人申某某以被执行人王某某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16年11月向民权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王某某拒不执行判决罪的刑事责任,该院于当日立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被法院采取两次拘留措施后,拒绝报告财产,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证据确凿,事实清楚,情节严重,认定自诉人申某某对被告人王某某的指控罪名成立,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典型意义:被执行人在民事判决作出后,有向执行法院报告财产状况的义务,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拒不履行,情节严重的,可构成拒不履行判决罪,将受到刑法的严厉制裁。本案中,申某某有权在王某某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情况下,向法院提出刑事自诉,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例二:王某某诉陈某某拒不履行判决案

申请人王某某认为被执行人陈某某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依法向柘城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陈某某的刑事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被执行人陈某某明显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基本案情:申请人王某某认为被执行人陈某某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依法向柘城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陈某某的刑事责任,法院经审理查明:王某某与陈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柘城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8日作出(2017)豫1424民初1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陈某某支付王某某货款2860993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王某某申请强制执行。柘城县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后,及时向陈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告人陈某某是柘城县某贸易有限公司和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实际控股人,其公司有大量生产设备和流动资金。后柘城县法院又对陈某某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令、罚款等措施陈某某仍拒不履行义务。2017年7月13日,王某某以陈某某为被告,依法向柘城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请求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柘城县人民法院经审查依法予以受理。在自诉过程中,柘城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陈某某决定逮捕,通过公安机关网上追逃,抓获被执行人陈某某。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依法应予刑事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庭后与自诉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取得了自诉人的谅解,且符合缓刑适用条件。依法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典型意义:被执行人躲避执行,下落不明,其作为两家企业的实际控股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依法应予以刑事处罚。经采取强制措施后积极与自诉人协商,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取得了自诉人的谅解。依法对被执行人判处缓刑,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案例三:高某某诉张某某拒不履行判决案

申请人高某某认为被执行人张某某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依法向睢阳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张某某的刑事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被执行人张某某明显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一审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上诉过程中,张某某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高某某也决定不再追究张某某的刑事责任,并依法撤回自诉。

基本案情:申请人高某某认为被执行人张某某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依法向睢阳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张某某的刑事责任,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高某某与张某某合同纠纷一案,睢阳区法院于2015年10月12日作出了(2015)商睢民初字第29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原、被告于2015年5月20日签订的《赔偿协议书》为有效协议,被告张某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给原告高某某赔偿款120000元。被告不服判决提出上诉,2015年12月22日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15)商民终字第2062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因被告未按期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2016年1月21日高某某向法院申请执行。立案后向被执行人下达了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状况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张某某没有在规定期限内申报财产,2016年6月19日对被执行人张某某罚款10000元。被执行人张某某仍拒不执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并外出下落不明,经多方查找,2017年4月22日依法对张某某司法拘留15日。在拘留期间仍未履行义务。2017年4月25日,申请执行人向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提出自诉,要求追究被执行人张某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刑事责任,睢阳区法院于2017年4月25日自诉立案。在法院执行过程中,经本院采取罚款、拘留措施后仍不履行义务,其行为情节严重已涉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罪,决定对张某某予以逮捕。2017年5月14 日,对张友启实施逮捕并交由商丘市看守所看羁押。

2017年5月18日,经开庭审理,依据查证的事实,法院认为被执行人张某某的行为构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罪,判决张某某犯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张某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在上诉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张某某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由其家人代为支付给了自诉人高某某10万元,高某某对下剩2万元予以放弃,不再追究张某某的刑事责任并撤回了自诉,2017年7月1日,商丘市中级法院做出了(2017)豫14刑终224号刑事裁定书,准许自诉人高某某撤回对被告人张某某的刑事自诉。

典型意义:申请执行人为了维护自身利益,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对于拒不执行法院生效裁判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自诉。对于拒执行为,法院要严格把关,坚决打击,决不手软,让被执行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不仅仅是对申请执行人的伤害,也是对国家法律的伤害,不履行判决裁定所确定的义务,就是犯罪行为,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案例四:徐某某拒不履行法院判决案

被告人徐某某对于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已构成拒不履行判决罪,经睢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睢县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

基本案情:睢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拒不履行判决罪向睢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3日,原告李某某在被告人徐某某和李某一承包的工地上干活时受伤,同年12月份李某某向睢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睢县人民法院依据事实证据审理,于2013年5月8日做出判决,判决徐某某和李某一赔偿李某某46980.64元。判决生效后,徐某某拒不履行法定义务。执行立案后,被告人徐某某在规定的期限内拒绝报告财产,睢县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人员多次通知其到法院说明情况,督促其尽快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告人徐某某在有能力履行的情况下,拒不履行义务,并有意规避执行,长期外出务工,失去了联系。睢县法院将被告徐某某拒不执行判决案移交睢县公安局,并将被告人徐某某列入网上追逃人员,最终其被深圳铁路公安处福田站派出所民警查获,并移交给睢县公安。

睢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徐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公诉机关对其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成立。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积极履行了还款义务,并取得了原告李某某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典型意义:被告人徐某某在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拒不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挑衅司法威信,抱着能躲就躲的思想,认为时间和距离能让自己逃脱掉法律的制裁,却忘记了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最终没有如愿成为法律的漏网之鱼。让自己本无前科的人生,抹上了犯罪的污点,得不偿失。


案例五:梁某某拒不履行法院判决案

被告人梁某某对于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已构成拒不履行判决罪,经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梁园区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被告人梁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基本案情:梁园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拒不履行判决罪向梁园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审理查明:李某某与梁某某、张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梁某某、张某某偿还李某某借款本息315.51万元。被告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履行判决义务,原告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梁某某拒绝报告财产状况,法院依法对其名下的房产进行拍卖,但未成交,申请人以保留价接收了该房产。在交付过程中,梁某某故意拖延执行,通过其亲属提出执行异议之诉,经法院审理予以驳回。期间还召集一帮老太太,跑到申请人所在单位去闹,给申请人制造精神压力。梁某某对法院公告置之不理,拒不配合执行。梁园区人民法院将被告梁某某拒不执行判决一案移交梁园区公安局立案侦察,并将被告人梁某某列入网上追逃人员,最终其被洛阳铁路公安处洛阳站派出所民警抓获,并移交给梁园区公安局。

梁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梁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公诉机关对其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成立,遂作出上述判决。

典型意义:民间借贷是正常的民事行为,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特别是经法院审理判决后,拒不执行,阻挠执行,挑战司法权威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惩处,积极配合人民法院执行才是正确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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