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行车一定要精力集中,细心驾驶,一不小心酿成事故,让你后悔莫及,铭记一生。2月26日虞城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经法院主持调解,三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协议:被告某保险公司一次性赔偿原告李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10.8万元,李某收到赔偿款后返还被告杨某垫付款1.2万元。
2017年6月20日8时许,杨某驾驶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虞城县一医院门口时,在向公路左侧停靠时,与同方向行驶的李某的两轮电动车相刮,造成两车损坏,构成交通事故。经虞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杨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无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李某被送到虞城县人民医院治疗,经诊断:主要损伤为多发肋骨骨折、胸腔积液。原告住院70天支出医疗费11062元,经查,杨某驾驶的轿车在第二被告处投保了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李某住院期间被告杨旭为原告垫付医疗费3000元,李某亲属从虞城县交警大队领取事故押金款9000元。经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李某构成八极伤残。
因为赔偿事宜双方迟迟达不成一致意见,形成诉讼。在案件审理阶段,在法官主持调解下,三方最终达成和解协议,实现案结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