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商丘频道讯 被告人汪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致人两死一伤,后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9月18日,夏邑县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依法判处汪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2009年6月27日9时许,被告人汪某驾驶皖S****号箱式货车沿S326线由南向北行驶至50KM处时,追尾撞在同向骑自行车的刘某,造成刘某、刘某某当场死亡,另一乘自行车的人受伤,自行车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案发后,被告人汪某即打122报警,并到夏邑县公安局交警队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经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汪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后汪某家人与受害人达成赔偿协议,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了受害人谅解。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汪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致人两人死亡,一人受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汪某肇事后能够积极报警,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认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汪某在案发后积极与被害人达成协议,并赔偿到位,得到了被害人谅解,亦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