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以来,商丘两级法院紧紧围绕“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突出执行工作的强制性,着力规范执行行为,加大执行公开力度,依法严厉打击各类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违法犯罪行为,曝光失信被执行人,形成惩戒失信“老赖”的高压态势,大批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在法定期限内执结,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依法退出执行程序,执行工作得到社会各界的理解与支持,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现将10起典型案例发布如下:
案例1.孙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基本案情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以孙某某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永城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28日,张某某向永城市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孙某某货款纠纷一案。该院受理后,于2013年6月20日向孙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于同日对孙某某进行问话。2013年6月27日孙某某支付申请执行人张某某2万元后,不再履行判决。永城市法院于2013年9月将该案移交永城市公安局,2013年10月30日孙某某家人支付张某某20万元。
2016年8月12日,孙某某以26万元的价格将自己名下的一套面积为121.62平方米的房屋出售给他人,并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孙某某明知负有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的义务,且在有能力的情况下,将26万元卖房款用于个人生活等开支,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
另查明,案发后,2017年9月20日,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孙某某及家人达成协议,孙某某家人又支付张某某现金40万元,并承诺至2018年6月将下余的25万元付清,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对孙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
永城市人民法院依据以上事实,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孙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孙某某完全有能力执行生效判决,却将26万元卖房款用于个人生活等开支,拒不执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致使生效判决无法执行。孙某某的行为表明其抗拒执行的主观故意明显,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社会危害性较大,依法应予惩戒。该判例警示所有被执行人要依法配合执行,任何试图挑战司法权威和法律底线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制裁。
案例2.田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基本案情
睢县人民检察院以田某某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睢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份,被执行人田某某为某公司与民权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签订的50万元的借款合同提供了连带保证责任担保。合同到期后,用款人及田某某均未还款,小额贷款公司多次催要无果后,遂向民权县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判决用款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小额贷款公司本金41.85万元及利息,田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田某某、用款公司并不积极履行已生效的法律义务。小额贷款公司向睢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睢县法院2016年6月21日立案执行后,向田某某下发了执行通知书,田某某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且长期躲避执行,该案承办人员多次寻找不得其踪。睢县法院于2017年4月18日将该案移交睢县公安局处理,田某某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同年8月14日被睢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并网上追逃。2017年11月8日,田某某在大连落网。
睢县法院依据以上事实,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田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典型意义
担保责任是一种法律责任,本案被执行人田某某错误认为自己只是担保人,不应该承担还款义务,对相关的法律规定不了解,以为只要自己躲避起来,时间一长就能躲避掉自己应承担的法律义务,最终却落入法网,身陷囹圄,得不偿失!
案例3.付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基本案情
付某芝与付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柘城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5日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付某某、付某敬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停止侵权,清除建在原告付某芝宅基地上的房屋及附属物,腾退原告付某芝宅基地。二被告不服柘城县法院一审判决,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5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付某芝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付某某让其八十岁的父亲居住在涉案房屋内,拒不拆除房屋、退出土地,致使生效判决无法执行。
付某芝于2017年7月4日以付某某为被告人,依法向柘城县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请求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付某某的刑事责任。柘城县法院经审查予以受理。在自诉过程中,付某某仍拒不拆除房屋、迁出土地,并逃避执行。柘城县法院依法对付某某决定逮捕,通过公安机关网上追逃,抓获付某某。经庭审,付某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其家人积极协助拆除涉案房屋。
柘城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付某某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被告人付某某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无法执行。自诉人付某芝指控被告人付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家属在庭后已积极将涉案房屋拆除完毕,可对其酌情从宽处罚,遂依法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被告人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付某某完全有能力执行生效判决,拆除房屋,但其不仅拒绝执行,甚至让其年迈的老父亲居住在涉案房屋,致使生效判决无法执行。付某某的行为表明其抗拒执行的主观明显,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社会危害性较大,依法应予惩戒。该判例警示所有被执行人,要依法配合执行,任何试图挑战司法权威和法律底线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案例4.洪某等与刘某交通事故人身伤害赔偿案
基本案情
2016年11月份,刘某驾驶已脱审的无牌、无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蒋某死亡后逃逸,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并对刘某实行网上通缉。后刘某被抓获归案,经夏邑县人民法院审理,刘某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因刘某未能积极赔偿被害人蒋某亲属损失,蒋某亲属洪某等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夏邑县法院判决刘某赔偿蒋某亲属各项损失共计789350.2元。
2017年8月,蒋某亲属洪某等向夏邑县法院申请执行刘某,要求刘某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该案立案后,执行法官随即对被执行人刘某的车、款、房、地等财产进行了全方位线上、线下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通过对被执行人刘某入户调查,了解到刘某自幼丧父,跟随母亲长大,且其母亲年老多病,无力代刘某赔偿损失,加之刘某尚在监狱服刑,家中没有任何收入来源。无奈之下,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刘某采取限制高消费、加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措施,对被执行人进行惩戒。
夏邑县法院穷尽手段反复查找被执行人刘某的财产,已查明刘某目前确实没有赔偿能力。面对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形,执行法官加强与申请执行人的沟通解释,争取申请执行人的理解,最大限度化解申请人的负面情绪,并保证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立即恢复继续执行。最终申请人洪某等人表示理解法院的工作,同意在终本约谈笔录上签字,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再恢复执行。
典型意义
“肇事车辆没有投保保险,肇事者被判刑”是交通肇事类案件无法顺利执结的一大主因,该类“执行不能”案件长期居高不下,人民法院已经竭尽全力帮助申请人查控财产线索,在确无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下,希望申请执行人能够正确认识客观事实、理性认知执行不能的情形,对执行法官也多一份理解。
案例5.东某申请执行邢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4年10月19日,邢某某以家庭事务需要用钱为由向申请人东某借款30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三个月,若到期不偿还借款,每天付千分之五的违约金。因邢某某到期未还借款,东某诉至虞城县人民法院。2017年1月10日,该院依法审理后判决邢某某偿还东某借款300000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邢某某未履行。
2017年8月6日,东某向虞城县法院申请执行,该院立案执行后,2017年8月14日,对被执行人邢某某的财产进行了查询,发现银行账户无存款,名下无车辆。2017年8月18日,该院到虞城县房管局查询被执行人房产,房管局反馈无房产。2017年9月16日,该院到被执行人家中进行调查,家中长期无人,下落不明。据被执行人所在村支部书记介绍,被执行人从事养殖业时赔钱,借款有五百万元左右。经调查,该院共有以邢某某为被执行人的案件6起,涉案标的额150万元。
该院将上述情况反馈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法院工作表示理解,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典型意义
借贷有风险,缔约需谨慎。该案中东某将较大数额的款项借给邢某某使用并约定利息,并没有充分考虑到邢某某的履约能力。邢某某因从事养殖经营不善造成亏损,无力偿还东某借款,虽经法院强制执行,但邢某某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属于执行不能的情形,法院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后,如发现邢某某有可供执行财产,对该案恢复执行。
案例6.胡某某申请执行张某某劳动报酬案
基本案情
2012年9月—12月份,申请人胡某某在被执行人张某某承包的工地上干活,后经结算,被执行人欠申请人工资款13715元,并写下字据。后经申请人多次催要,被执行人一直未给付。申请人向民权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2017年8月9日执行立案后,法院向当事人下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承办法官多次到被执行人张某某家中,均未见到张某某,电话也联系不上。通过网络总对总查控,被执行人名下没有存款,名下无房产、车、工商登记信息。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任何财产线索。法院穷尽措施均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财产。经过申请人的同意,将该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典型意义
法院穷尽各种执行措施仍无法将案件执行完毕。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虽然从形式上表现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当事人的义务未能最终实现,但本质上这类案件属于执行不能的情形,申请执行人应当自行承担商业风险、交易风险和法律风险。
案例7.江某某申请执行朱某某健康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被告朱某某因与原告江某某发生电动车相撞事故,致江某某受伤,事故发生后,江某某被送进医院治疗,经永城市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朱某某赔偿原告江某某各项损失52519.33元,被执行人朱某某没有按照判决履行。
执行立案后,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朱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朱某某按照规定期限给付赔偿款,并十余次到被执行人家,均没有见到朱某某。经查询,被执行人朱某某没有银行存款,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调查其邻居,了解到朱某某常年在外,以到处打听红白事讨要饭为生计,2017年年底,朱某某90余岁的老母亲去世,朱某某没有能力支付丧葬费,在村民帮助下将其老母亲完成下葬。现被执行人朱某某年龄偏大,单身一人,四查无财产,且长期不在家居住,案件无法得到有效执行。2017年3月,永城市法院对申请执行人江某某予以司法救助3万元,余款无法执行。该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典型意义
被执行人朱某某经济条件较差,常年以讨要为生计,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针对申请人的实际情况,适当救助后,依法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案例8.夏某某申请执行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基本案情
被执行人张某某曾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申请人夏某某借款5000元,借款到期后,张某某未能还款。夏某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某还款并支付相关费用。案件经宁陵县法院审理后判决张某某偿还原告借款和其他费用共计5300余元。
判决生效后,张某某仍未履行还款义务,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因被执行人张某某拒不配合执行,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其大头贴在微信平台和街头电子屏进行曝光。张某某一直在外打工,最近正好回家学驾照,在街上看到自己被曝光,真是无地自容,于是赶紧联系执行法官将钱还上。
典型意义
利用电视台、街道电子屏、法院宣传车、微信平台等媒介对 失信被执行人进行曝光,可以进一步挤压失信被执行人的生存空间,促使他们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同时,失信被执行人曝光措施有利于在社会上营造失信可耻,诚信光荣的意识,有很好的宣传效果。
案例9.徐某某申请执行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7年3月,柘城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张某某自愿于调解书生效时偿还原告徐某某借款本息10000元人民币,于2017年农历8月15日以前偿还原告10000元人民币,2017年农历11月30日以前偿还原告15000元人民币,原告徐某某表示同意并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当事人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到期后,被执行人张某某未全部履行双方调解的义务。2018年3月9日,徐某某向柘城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时对被执行人张某某申请购买了悬赏保险。执行法官在对被执行人相继下发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后,又将被执行人悬赏公告张贴在其住所地,并在其当地派出所备案,在本地电视台予以曝光。2018年4月9日,经群众举报,执行法官在被执行人张某某经营的一家商店中将其抓获。被执行人张某某有能力却拒不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同日,柘城县法院对其进行司法拘留15日。
典型意义
借力悬赏保险,可以整合一切可以利用的资源,调动全社会积极参与的热情,让“老赖”成为过街老虎,人人喊打,让长期“隐身”的被执行人“现形”。
案例10.李某某申请执行李某先借款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被执行人李某先因做生意资金短缺,经他人介绍向申请人李某某借款10万元,经申请人多次催要,李某先一直不予归还。后经法院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协议生效后,李某先仍拒绝履行,李某某向民权县法院申请立案执行。2017年7月13日立案执行后,该案承办人向当事人下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仍拒绝履行义务,民权县法院将李某先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并通过今日头条对李某先予以曝光。头条曝光后,李某先儿子的未婚妻通过手机看到了这条推送,给李某先的儿子打电话,称要取消婚约,自己不想成为这样的失信家庭中的一员。李某先的儿子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带上全部执行款,在新年第一天工作日来到法院替父亲履行全部义务,请求将父亲的曝光信息从今日头条撤下来。承办法官表示,鉴于欠款已履行完毕,同意将李某先失信信息撤下。
典型意义
执行法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同时,对躲避执行的被执行人通过各种形式向社会发布失信行为,使得被执行人无处躲藏,迫于社会舆论等多重压力,主动向法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惩戒措施的作用得以有效发挥。本案就告诫每一位失信被执行人,即使你自己不在意当老赖,也要想想家人,不要让他们因你的过失蒙受耻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