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商丘频道讯 9月24日,河南省虞城县法院以被告人王林犯抢夺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经审理查明,2007年7月份,被告人王林伙同方建朝、范八虎、范四虎(均已判)先后在山东省单县、曹县,江苏省丰县采取骑大架摩托车尾随被害人的方法,趁被害人不备,抢夺任学君、张虹、张洪荣、周德秀、陈建军、张云秀手包内的财物,其中现金1000余元,手机4部、小灵通2部、手表一只。经评估手机、小灵通、手表共价值1930元。案发后部分赃物退还失主。被告人王林外逃两年后于今年7月份向虞城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林伙同方建朝、范八虎、范四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他人财物的行为,构成抢夺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林犯抢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林在被追捕的过程中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被告人王林具有两个可以从重处罚的法定量刑情节,分别为:1、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2、利用行驶的机动车辆抢夺的。被告人王林具有两个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法定量刑情节,分别为:1、投案自首;2、自愿认罪。被告人王林具有两个可以酌定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部分退赃、积极缴纳罚金。综合衡量量刑情节,根据犯罪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决定对被告人王林从轻处罚。遂依照《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本案宣判后,被告人表示服判,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