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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经济危机对法院工作的影响及措施

  发布时间:2009-04-23 15:53:43


        经济危机使社会矛盾纠纷呈现多发和高发状态,作为履行司法职能化解矛盾纠纷的人民法院,直接面对受危机冲击的人民群众,如何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将社会矛盾依法化解、将危机对人民群众生活所造成的影响降到最低限度就成为当前亟须解决的问题。本文对目前经济危机时期在基层中体现出来的主要社会矛盾进行了初步分析,就人民法院如何做好危机时期的审判工作,如何调整审判工作的思路,提出了几点具体的意见和建议。

        一、经济危机对法院工作的影响

        (一)案件数量增多。据司法统计显示,虞城县法院2007年全年受理各类案件2161件,2008年全年受理各类案件2485件,同比增长了14.9%,其中刑事案件上升了79.2%,民商事案件上升了17.9%,执行案件上升了12.9%。截至今年3月份,已受理各类案件631件,与去年同比上升了39.7%。另外,涉诉信访案件的数量多、办理难度大也显得尤为突出。虽然不能将受案数量的增加全部归结为经济危机的影响,但经济危机的爆发确实造成了社会各种矛盾纠纷的高发和多发,也必然是案件数量大幅增长的一个重要原因。

        (二)企业经营状况堪忧。虽然国家已经出台了制约经济危机扩展、促使经济发展的措施,但危机已经对企业经营造成了重创。尤其是与产品出口相关的企业以及资金链条短、经营体制不完善、抗风险能力差的中小企业,受危机影响更为明显。虞城县作为中国钢卷尺城,共有企业30余家,从业人员10万余人,其75%的产品靠出口盈利。自发生经济危机以来,全县已有近20家停产,人员下岗8达万余人。这势必造成社会闲散人员增多,偷盗、抢劫等案件的增加,也是导致上述刑事案件大量上升的原因之一。

        (三)劳资关系紧张。经济危机使企业经营状况受到影响,资金周转困难,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不能按时发放,或者部分企业裁员减薪,势必引发劳资纠纷,从而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增多。去年,共受理劳动争议、职工、农民工工资类案件82件,同比上长了61.8%。法院如何处理好这类案件,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影响企业的生存和社会稳定。

        (四)返乡农民工权益亟待保护。据虞城县劳动部门统计,截至3月份,全县农民工返乡20.1万人,占外出务工人员的91%,其中受经济危机影响返乡的12.8万人,占总返乡人数的36.3%。经济危机对一些劳动密集型产业和外向型企业冲击较大,造成订单减少、生产下降,甚至停产,用工需求降低,部分务工人员不得不返乡待业。而与返乡或即将返乡的农民工关系最密切的就是工资发放和承包地权益问题。如果农民工返乡前拿不到工资,或者返乡后无地可耕,都会极大损害这一群体的切身利益,构成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法院受理案件的增加。比如说农民工讨薪或土地承包纠纷的剧增,如何有效审理这些案件,切实保护好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就成为基层法院当前面临的又一重大课题。

        (五)案件自动履行率走低。受经济危机的影响,社会人均经济收入水平普遍降低,同样当事人在法院调解或判决时对经济利益要求更加尖锐、激烈,被告或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的能力也必然降低。因此,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将更多、期限更长、难度更大、自动履行率可能会更低。如何确保案件在审结后自动履行,以及如何做好强制执行工作,也成为人民法院特别是基层法院的首要问题。

        二、应对的建议和措施

        面对经济危机严峻形势对法院工作的影响,人民法院要充分发挥司法审判的职能作用,调整审判工作思路,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化解社会矛盾纠纷,达到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目的。

        (一)发挥调解作用,打造调解平台。调解是双方当事人在平等条件下共同协商、达成一致的最佳途径。调解结案,不仅可以节约司法资源,减轻当事人诉累,而且能够得到义务人的自觉履行,减少了法院的强制执行环节。尤其是在经济危机下的非常时期,一是落实“三调联动”机制。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和行政调解衔接互动机制的作用,在诉前、诉中告知当事人可优先选择人民调解或委托人民调解。建立和完善诉调对接机制,整合司法资源,在取得各方当事人同意和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的情况下,运用法、理、情相结合的方法加强调解。二是落实司法便民、利民措施。大力开展巡回审判活动,弘扬马锡五审判精神,建立和完善以基层法庭为中心、以巡回办案点和乡村便民诉讼联系点等多种形式的巡回调解网络。三是建立和完善案件繁简分流和简易纠纷速裁机制,提高纠纷解决效率,将经济危机对当事人因纠纷案件所造成的影响降低到最小限度。

        (二)慎重审理破产案件,确保各方当事人利益。在经济危机的冲击下,向法院申请破产的案件增多。据统计,2007年以前,虞城县法院受理破产案件每年仅有1至此件,而2008年至今年3月份应受理破产案件7件。企业一旦破产,企业的投资者、职工、债务人都会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失。对此,法院应依据《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加强对破产案件的审查,对于那些尚有存续可能和发展前景的企业应该尽量促成企业的重整,以及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和解,逐步改善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恢复企业的生产能力。从而达到既能维护债权人利益,又能保护作为债务人的企业及相关方的利益,最大限度缓解对企业的影响。

        (三)畅通维权渠道,切实维护返乡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农案件时,要严格按照2008年12月20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农民工工作的通知》,关于“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和“切实保障返乡农民工土地承包权益”的精神,加强对农民工讨薪案件的审理工作,确保农民工都能劳有所得。同时,在审理农民工承包地纠纷案件时,尤其是在承包权流转问题上,要依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的相关规定,严格贯彻自愿有偿原则,尊重农户的意愿,切实保护好农民工的承包地权益:对于违法流转的农民工承包地,农民工要求退还的要予以退还;对依据口头协议等方式进行短期流转且农民工要求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原则上应退还农民工;对于任何组织或个人截留、扣缴或以其他方式侵占农民工土地流转收益的,应予以退回。确保经济危机下农民工返乡后必需的生活来源。

        (四)坚持多措并举,切实做好执行工作。受经济危机的影响,部分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有所下降,对执行难的案件要有充分的对应措施。一是要加强执行和解。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6条“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主体、标的物及其数额、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的精神,调整执行工作思路,研究新的执行方式,摸透执行双方的心理,善用、巧用强制执行措施,促成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真正达到“执结事了”的效果。二是对部分企业由于暂时性的资金周转不畅而暂无履行能力的案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可以责令被执行人提供执行担保,使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在保障债权人利益的同时,也确保企业生产经营持续发展。三是建立执行救助基金。要积极争取党政领导、财政部门的支持,建立执行救助基金,确保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的案件取得有效进展,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因经济危机造成社会矛盾纠纷的多发性、对抗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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