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商丘频道讯 正值青春年华,本应绽放出生命动人华彩的他们,却一失足堕入犯罪的深渊。2009年8月26日,柘城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被告人李某某,罚金2000元;判处被告人韩某罚金3000元;判处被告人朱某罚金2000元。
2009年1月19日晚,被告人李某、李某某、韩某、朱某伙同田某、牛某、史某(另案处理)等人到柘城县城关镇中原西路蓝翔网吧内盗窃显示器四台,价值1800元。
2008年11月24日晚,被告人李某伙同王某、牛某、陈某(均另案处理)在城关镇长乐西路“一往情深”网吧门口盗窃“新日牌”电动车一辆,价值950元。
2008年12月初的一天,被告人李某伙同王某、牛某、陈某在城关镇中原西路“水晶之恋”精品店门口盗窃“森地”牌电动车一辆,价值1260元。
2008年12月初的一天,被告人李某伙同王某、牛某在城关镇和平北街武装部一书店门口盗窃“爱玛”牌电动车一辆,价值1480元。
2008年12月25日晚,被告人李某伙同王某、牛某在陈关镇中原西路实验小学东“木衣坊”服装店门口盗窃“小鸟”牌电动车一辆,价值185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李某某、韩某、朱某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李某、李某某、韩某、朱某作案时军均不满18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被告人李某虽参与盗窃五次,但是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