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商丘频道讯 在湖南预谋盗书牟利,刚入河南睢县行窃即被抓。9月25日,睢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跨省盗窃图书案,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邓东阳有期徒刑二年、刘春阳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刘少军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罗文丹有期徒刑一年,并对四被告人各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邓东阳、刘春阳、刘少军和本案批捕在逃人员罗四元、罗容树均为湖南省农民,其中被告人邓东阳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2月14日被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9年初,由罗四元联系,五人共同预谋外出盗窃新华书店的书,而后转卖获取利益。2009年3月15日15时许,五人由同为湖南人的罗文丹开车,共同来到睢县城关镇民主路新华书店附近。罗四元让罗文丹将车停在书店附近的睢县中医院院内,并且负责看车和接应。邓东阳、刘春阳、刘少军、罗四元、罗容树分别进到新华书店营业室内,趁营业员不注意之机,先后盗窃该书店《牛津高阶英汉词典》、《牛津中阶英汉词典》《现代汉语词典》等图书103本,价值人民币6149.5元。被告人邓东阳、刘春阳、刘少军、罗文丹同罗四元、罗容树驾车逃离现场途中,在睢县北门口广场被睢县公安局民警查获。被盗图书已经发还睢县新华书店。
法院认为,被告人邓东阳、刘春阳、刘少军、罗文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盗窃他人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且属于共同犯罪。被告人邓东阳在刑满释放以后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罚,属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春阳、刘少军、罗文丹系初犯,案发以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罗文丹在共同盗窃中,相对于同案犯情节较轻。由于赃物已经全部退还被害人,四被告人均愿意依法缴纳罚金,对四被告人可酌定予以从轻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作出前述判决。宣判后,四被告人当庭均表示服判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