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商丘频道讯 被告人刘某违规行驶,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后积极对受害人进行了赔偿。9月27日,夏邑县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008年10月25日14时许,被告人刘某驾驶两轮助力摩托车行驶途中与受害人秦某驾驶的无号牌机动三轮车相撞,造成秦某重度颅脑挫裂伤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刘某逃离现场。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刘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刘某与受害人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共计61000元,得到了受害人的谅解,受害人不再要求追究被告人的赔偿责任。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刘某在法庭上如实供认了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且对受害人积极进行了赔偿,取得了受害人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