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印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廉洁规范 执行十五条规定》的通知
商中法〔2015〕100号
各县(市、区)人民法院、中院各部门:
为严格防范处理乱执行、消极执行的行为,进一步规范执行行为,本院制定了《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廉洁规范执行十五条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年9月25日
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廉洁规范执行十五条规定
第一条 严禁收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关系人赠送的财物,严禁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关系人的吃请、旅游等。
第二条 严禁与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不正当交往。与当事人接触应有两名以上执行人员在场,不得借用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车辆等物品。
第三条 严禁外出办案与当事人同行、同吃、同住或让当事人负担住宿费、加油费、车票等费用。外出办案应严格遵守相关差旅财务制度。
第四条 严禁拖延办案。对当事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应在2日内调查核实,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应及时采取执行措施。对查封的财产应及时采取变价措施,不能变价的应按法律规定处理。超过执行期限应按规定办理延期手续。
第五条 严禁滥用执行权。查封、解封财产应经合议庭合议,并由主管院领导签发裁定。对查封扣押的财产应明确保管人,执行干警应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案外人异议、执行异议应另行组成合议庭及时审查处理。
第六条 严禁违规变卖、以物抵债。变卖、以物抵债应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并在网络上公开变卖、以物抵债的裁定书。
第七条 严禁未经审批采取传统拍卖。所有涉案财物拍卖、变卖,一律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平台。经省法院批准除外。
第八条 严禁随意终结、中止执行。终结执行、中止执行应符合法定条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经“四查”无财产可供执行或申请人提出申请。
第九条 严禁私自制发法律文书。法律文书应按法定权限由院长、局长、庭长签发。
第十条 严禁侵占、挪用执行款物。执行人员收到执行款物应在2个工作日内交院财务部门管理,款物应及时发放申请执行人,不得超过1个月。执行人员不得代领执行款物,他人代领应有书面的代领款物的特别授权手续。
第十一条 严禁超标准收取执行费用。应严格按照规定先执行后收费,收取执行费应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收费标准,并在两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收费票据。
第十二条 严禁向被执行人通风报信或泄露审判秘密。拟采取的执行措施、合议庭研究意见、汇报案件报告及意见等应严格保密。
第十三条 严禁滥用强制措施。采取强制措施应先批准后拘留,先决定后罚款,移送公安机关应经主管院领导批准。
第十四条 严禁执行行为不规范。接待当事人态度要和蔼,对当事人、案外人反映的问题要做好释法明理工作;执行公务及在工作时间禁止饮酒;执行办案应依法着装。
第十五条 严禁插手过问职务外案件。执行人员应严格遵照《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案件汇报及批示等应记录在卷。
执行人员违反以上规定的,由中级法院执行局和纪检监察部门查明情况,经党组研究,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2015年9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