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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印发《执行案件收结案通报制度》等 三项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7-17 14:57:20


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执行案件收结案通报制度》等三项制度的通知


商中法〔2016〕89号



各县(市、区)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

现将《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收结案通报制度》、《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绩效考核的规定》、《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执行款物管理的规定》三项制度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及时报告中院。


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7月15日     


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执行案件收结案通报制度


为贯彻提高执行办案质量和效率,确保司法公正,进一步深化执行工作规范化管理,对执行收结案情况实现定期通报制度。

第一条  执行收结案情况,实行半月通报。

第二条  收结案情况半月通报的事项:

1、收结案及法定正常审限内结案率。

各法院收结案情况仅作为通报内容,用于工作进度掌握,不列入考核。

法定正常审限内结案率=法定审限内结案数/结案数。法定审限内结案数=结案数-延长审限结案数。(即延长审限为非正常审限)。该项通报记入绩效考核。

2、超审限情况。超审限案件分为已结案件超审限件数和未结案件超审限件数,从流程系统自动提取。该项通报记入绩效考核。

3、扣除审限情况。扣除审限件数指统计期内所有扣除案件件数,扣除审限应具有正当理由。对于无正当理由扣除审限的情况在此项通报中可进行通报。该项通报记入绩效考核。

4、长期未结案件情况。对立案日后超18个月未结案件数进行通报。该项通报记入绩效考核。

5、平均执行时间。按照统计期分别对执行案件统计平均审理(执行)时间进行通报。该项通报记入绩效考核。

第三条  收结案通报的数据来源以审判管理系统数据和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管理系统数据为准,两个系统数据必须一致,不一致的进行通报,计入绩效考核。

第四条  对超审限案件要通报当事人基本情况,案由,承办法官。

第五条  通报采取分类的方式。半月通报由各战区负责,季度通报、半年通报、年度通报由综合科负责。

第六条   通报应予每月2号、17号前发至院各党组成员、各基层法院。

第七条  本通报制度自2016年7月15日起实行。 


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执行工作绩效考核的规定

 

为加强执行工作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客观评价执行工作绩效,进一步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结合我市执行工作实际,对执行工作实施百分制考核,制定本规定。

一、百分考核内容

考核时段为2016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考核总分为100分,扣分以本大项扣至0分为限。

(一)案件办理(30分)

1、6个月内结案率 (4分)

是指法定审限内结案的案件(不含执行)占总结案数的比例。法定审限内结案即实际执行天数减去扣除审限天数不超过6个月的已结案件。

满意值100%,每低1%扣1分。

2、长期未结案件指数  2分)

该项考核内容包括:自立案以来超过18个月未执结的案件占受理案件数的比例。

0.1%扣0.1分。

3、延长审限结案比(2分)

是经延长审限后结案的案件数占执行案件总数的比例。

满意值为3%,每高1%扣0.2分。

4、终本案件结案合格率(2分)

终本案件结案合格率指合格结案占全部终本方式结案的比率。案件必须经过四查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后终结本次执行或虽有财产但暂时不能或不宜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结案合格。

每低1%扣0.2分。

5、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录入率(2分)

未达到100%的,每低1个百分点扣0.5分。

6、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纳入比例(2分)

数量未达到未结案件总数90%的,每低1个百分点扣0.1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应屏蔽未屏蔽的,每件扣0.1分。

7、执行复议案件情况(2分)

执行复议占该院执行案件收案数的比率全市最高的扣0.3分,第二名扣0.2分,第三名扣0.1分。复议案件办理中,中院执行局发调卷函后,逾期报送案件卷宗材料的,每件扣0.2分;执行异议裁定经中院复议审查,因认定事实错误或适用法律错误被撤销或变更的,每件扣0.5分;异议裁定被发回重新审查或重新作出裁定的,每件扣0.2分。收到执行异议后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受理裁定,或受理后无正当理由不作出异议裁定的,每件扣0.5分;违反法律规定对异议、复议案件重复立案审查的,每件扣1分;异议裁定文书存在内容错误、格式不规范、多处错字漏字等重大瑕疵的,每件扣0.5分。

8、网络司法拍卖工作(2分)

未经中院、省法院审批采用传统方式拍卖的,每件扣1分;未按中院要求按时上报拍卖相关数据的,每次扣0.2分;上报数据弄虚作假或因工作失误引发信访、媒体曝光等问题的,每次扣1分。

9、执行办案效率(2分)

在复议案件、信访督办案件办理及案卷抽查等工作中发现存在严重消极执行现象的,每件扣0.5分。

10、案件归档(2分)

办结案件归档率100%,每低一个百分点扣0.1分。

(二)涉执信访督办(30分)

1、最高法院挂网案件:不予报送报告的,每件扣1分;所做工作不符合核销标准,最高法院未予核销的,每件扣0.5分。

2、最高法院来函督办案件:不予报送报告或不按照上级法院要求办理的,每件扣1分;不按时报送报告的,每件扣0.5分。

3、省法院、商丘中院督办、交办案件:不予报送督办、交办案件报告的,每件扣1分;不按时报送报告的,每件扣0.5分;所报报告不符合要求的,每件扣0.5分;未达到要求的办理标准的,每件扣1分。

4、对最高法院、省法院及商丘中院督办、交办的案件及时执结或化解的每件加0.1分。

5、因工作不到位造成当事人重复访,不超过3次的,扣1分,每增加1次,加扣0.2分。

6、因执行不当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恶劣影响或引发负面舆情的,每件扣1分。

(三)综合管理(20分)

1、未按最高法院有关规定报经省法院批准,擅自出省执行的,每次扣1分。

2、协调案件不执行上级法院协调意见的,每件扣1分。

3、违规使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的,每次扣0.5分。

4、案件因执行不力被指定到其他法院的,原执行法院每件扣0.2分;拒不接受中院指定执行案件的,每件扣0.5分。

5、不按要求及时上报有关调研材料、统计数据的,每次扣0.2分。

6、对暴力抗拒执行、群体性事件等重大事项不及时上报或隐瞒不报的,每件扣1分。

(四)专项活动开展(10分)

1、执行规范年活动开展情况3分

活动结束,中院执行局考核优秀等次3分,良好等次得2.5分,一般等次得2分。

2、对上级法院部署的专项活动不重视,方案不具体、措施不得力、效果不明显的,扣1分。

3、逾期未完成专项活动目标任务的,扣2分。

4、存在虚报专项活动数据等弄虚作假行为的,扣2分。

(五)队伍建设(10分)

1、执行人员未达到1566标准的,扣2分;

2、执行局内设机构没有编制的,扣2分;

3、执行局长、庭长、科长没有配备到位的,每少1位扣1分,最高扣2分;

4、执行局长年内未高配党组成员的,扣2分;

5、未给执行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的,扣2分。

6、年内执行人员因在执行岗位违法违纪受到党政纪处分的,每人次扣1分;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每人次扣2分。

7、执行人员业务测试平均成绩最后一名扣1分,倒数第二名扣0.5分。

二、加、扣分指标

1、受最高法院、省法院、中院通报表扬的,每次加1、0.5、0.2分;通报批评的,每次扣1、0.5、0.2分。

2、执行工作取得重大成果或创新,被省法院总结推广的,每项加2分。

3、执行人员的执行调研文章获国家级奖的,每篇加1分,获省级奖的,每篇加0.5分。

4、年内执行局或执行人员受到省级以上表彰的,每人次加0.2分。

5、基层法院全年无赴省赴京访的,加3分。

6、全年无向中院申请复议案件的,加2分。

7、接受指定法院在法定期限内执结的,每件加0.2分。

8、高度重视打击拒执犯罪工作,年度内每追究1起加0.1分。

以上加、扣分项以累计10分为限。

三、其他规定

1.年度内辖区执行人员因在执行岗位违法违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或者考核数据弄虚作假经查证属实的,不得评为执行工作优秀法院或先进集体。

2.执行工作考核纳入中院综合绩效考核时,按照执行工作分值进行折算。

3.基层法院在全省法院绩效考核中执行工作得分,由中院按照该院在全市法院考核中的考核结果上报省法院。 



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进一步加强执行款物管理的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及其他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参照有关财务管理制度,结合全市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所指的执行款物是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应当由人民法院经管的金钱、物品及财产凭证等。包括:

(一)被执行人交付或第三人代为交付履行债务的款物;

(二)从金融部门等机构强制扣划的被执行人的款项;

(三)被执行人财产强制变价后的款项;

(四)提供执行担保的款物;

(五)强制拍卖中竞买人、买受人的保证金;

(六)财产刑案件的款物;

(七)依法应当由人民法院管理的其他款物;

二、法院财务部门开设执行款专户,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对执行款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付。

三、执行款的管理实行执行部门与财务部门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监督的原则。

执行部门负责通知被执行人缴纳执行款和审批申请执行人的领款手续;财务部门负责执行款到账后给被执行人开具收据和根据执行部门的通知办理执行款的发放。

执行部门和财务部门应每季度核对清算一次执行款的收付情况,确保执行款收付帐目清楚、准确。

四、财务部门对执行款的收付情况逐笔登记并建立明细台账,财务部门台账应详细登记汇款日期、汇款账号、汇款人、汇款金额、汇款流水号、付款账号、付款金额、付款日期、收款人等。执行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对执行款的收付情况设立台账,执行部门应详细登记案件号、案由、当事人、承办人、汇款日期、汇款人、汇款金额、汇款事由、领款人、领款审批日期、领款日期等。案件承办人应当对每个执行案件的执行款往来情况进行登记,收付执行款物票据均应复印归入案件档案。

五、严禁执行款存放于执行局内勤处,严禁执行人员经手、存放执行款。当事人双方即时交付款物的,由被执行人给申请执行人出具收据,法院存档一份,收据中不得显示执行人员经手款物的情况。被执行人直接向法院交付执行款的,应直接交至财务部门,确需由执行人员代收的,应当有不少于两名执行人员在场,并即时向付款人出具由两名执行人员签名的收据,将交付情况记入笔录并由付款人签名,收款过程应由执法记录仪全程录像,装卷归档。执行人员应在收取款物后一个工作日内,将款物移交本院财务部门或交入执行款专户,交入执行款专户的,应及时将银行回单交财务部门。

六、严禁执行款延期发放。执行款到账后,应及时核算,在五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如因客观原因或申请执行人自身原因需超过一个月划付执行款物的,需经主管院领导审查批准,并报中院执行局综合处备案。

七、发放执行款之前应依法结算诉讼费用,并给被执行人分别出具诉讼费用结算票据和执行款收款票据。人民法院出具的必须是由财政票据中心监制的票据。

八、发放执行款,案件承办人应填写执行款领取审批表一式两份,经执行局长或主管院领导审批后,由财务部门办理。执行款领取审批表财务部门留存一份,装订入卷一份。

九、进入法院执行款专户的款项原则上不得以现金形式发放。发放执行款应以转帐方式直接汇入申请执行人提供的银行账户,转账凭证应复印附卷存档。

十、收款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收款后应出具加盖单位财务印章的收款收据;收款人是自然人的,收款后应出具身份证及本人签名或捺有本人指印的收款收据。

申请执行人领取执行款应出具领款收据,需给被执行人开具发票的,应在领款时出具。领款收据和发票应当附卷存档。

十一、人民法院查封、扣押物品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妥善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

(一)审判、执行部门应对查封、扣押物品认真审验、逐件登记造册,详细载明物品的名称、数量、形状、特征、估价及物品所在地、保管人等信息,必要时应进行摄像或拍照。

(二)需要由人民法院保管的,审判、执行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凭扣押清单开具保管收据,普通物品安排专库存放,机动车辆安排到固定的停车场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扣押的物品。

(三)房产等固定物和不便移动的物品,审判、执行部门应根据案情,责令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自行保管,也可以指定当事人的上级主管部门或所在社区、村委会代为保管;

(四)对季节性商品、鲜活商品等不宜长期存放的物品, 审判、执行部门如认为确有必要查封、扣押的,应对查封、扣押物品妥善保存,并根据案情及时变现处理。

十二、严禁查封扣押物品长期不处置,案件执行中查封扣押的物品应在查封扣押之日起1月内评估拍卖。

十三、对妨害民事诉讼当事人罚款,由作出罚款决定的审判、执行部门负责执行,并将款项上缴国库,为被罚款人开具正规的罚没票据并入卷备查。

十四、严禁使用、截留、挪用、侵吞和私分执行款物。违反者按《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的规定追究责任。

十五、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与法律、司法解释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法律、司法解释规定执行。



                    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2016年7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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