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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不成行强奸 获得刑期整三年

  发布时间:2009-09-29 09:53:22


        中国法院网商丘频道讯   当女友明确表示终止时,宋某强行与女友发生性关系,9月28日,夏邑县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

        审理查明:2009年4月20日下午,被告人宋某和其父到李某家说和婚事。在商谈中李某明确表示没有和好可能,宋某的父亲见此情况就走了。李某见宋某没走,就去其哥李某某家(平时李某在其哥家三楼住)。宋某跟到三楼李某的卧室门口,叫门没开,便从门上亮窗口翻入室内,强行与李某发生了性关系。后双方终止恋爱关系。宋某于2009年5月12日向夏邑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李某及其父亲退还彩礼款15526元。2009年5月21日李某告发宋某对其强奸。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违背妇女意志,在被害人提出终止恋爱关系时,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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