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上出去和朋友一起吃个饭本来是件高兴的事儿,小酌两杯也未尝不可,但是如果喝点酒后就忘乎所以,甚至好勇斗狠,出手伤人,既影响了大家的兴致,又给他人造成伤害甚至被追究刑责,那就悔之晚矣了。鲁山县法院于6月7日就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被告人朱某先后赔偿被害人胡某二人5.5万元,后又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执行。
2016年6月的一个晚上,被告人朱某在鲁山县张官营镇一夜市大排档吃饭时,因琐事与经营该大排档的鲁山县张良镇某村胡某发生争执,继而引起厮打。厮打过程中,被告人朱某将啤酒瓶摔烂后,用该啤酒瓶分别将胡某及其妻子张某的面部、胳膊、手指等处划伤。经鉴定,被害人胡某伤情属轻伤一级,被害人张某伤情属轻微伤。案发后,朱某潜逃,后又主动投案。
鲁山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朱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朱某案发后能够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态度较好,且民事部分已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对其判处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