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商丘频道讯 被告人蔡某和被害人李某是邻居,却因为一点小事发生争执,争执中蔡某将李某的手指咬伤,被处拘役。9月28日,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蔡某拘役四个月。
经审理查明,2009年6月7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蔡某在睢阳区高辛镇王付丁村其地里与被害人李某因故发生争执,相互厮打在一起,双方倒地后蔡某将李某咬伤,经鉴定,李某右手拇指近节指骨粉碎性骨折构成轻伤。
睢阳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蔡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蔡某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具有酌定的从轻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