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权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过程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审判权属于人民,人民法院是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国家机关,人民法官是依法履行审判职责的工作人员。人民法院为人民,人民法官为人民,是我国社会主义审判制度的本质要求,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内容在人民法院工作领域的集中体现,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要求在司法审判工作中的具体反映,是党的宗旨、群众路线和群众观点在司法活动中的深入贯彻。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坚持“人民法院为人民,人民法官为人民”,对于进一步落实“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指导方针,更好地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便民惠民的重大意义
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形势发生了深刻变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基本确立,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不断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日益繁荣,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加快推进,人民司法运作的环境和条件有了很大改变。“权自何来,为谁司法,靠谁司法,如何司法”成为需要进一步明确和深入实践的根本问题。“人民法院为人民,人民法官为人民”,直接而响亮地回答了司法审判工作这一根本问题,是“司法为民”的具体体现,是对我们的司法理念、工作思路、司法方式、工作标准的根本要求。
(一)、人民性是我国社会主义司法的本质特征。法院是人民的法院,法官是人民的公仆。坚持便民惠民的工作策略,就是要牢固树立公仆意识,保持党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与人民群众心连心、心贴心、心换心,切实做到为人民司法。为人民服务;就是要牢固树立亲民爱民意识,想老百姓之所想,急老百姓之所急、设身处地为里百姓着想,满腔热情为老百姓服务。用我们的实际行动,用我们的良好服务,用我们的优秀品德,赢得人民群众的拥护和爱戴,使广大人民群众通过我们每个法官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感受到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优越性,感受到人民法院、人民法官的亲和力,提高法院工作在人民群众中的认可度、满意度;就是要牢固树立服务意识,把服务第一要务作为审判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为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服务,为县委的中心工作服务,为人民群众服务,构建“服务型司法”;就是要牢固树立责任意识,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坚定司法工作的政治方向。
(二)、便民惠民措施确立了司法公正的根本标准。我们讲为民,不是为哪一方当事人的利益,而是要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这是根本的是非标准。宪法法律集中体现了人民的根本利益,是固定化了的公正标准。党的先进性决定了党的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都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党的领导是实现司法公正的根本保证。因此,司法审判工作必须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切实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把人民群众的满意度作为衡量司法公正的根本标准,不断满足人民对司法的新要求新期待。
(三)、便民惠民措施揭示了司法高效的内在动力。人民的需求和期待,是评价司法效率的重要依据,也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追求公正高效的内在动力。便民惠民科学反映、准确表达了人民司法的本质特征和运行规律。各级法院和广大法官必须把人民群众的呼声作为第一信号,把人民群众的需要作为第一选择,把人民群众的利益作为第一考虑,不断提高司法能力,切实加强司法管理,努力提高法院工作的整体效能。
(四)、便民惠民明确了司法权威的重要来源。司法的权威,是党和国家权威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法治权威的核心。但是,司法权威不会凭空而来。人民的信任和支持,是树立司法权威的基础。树立司法威信关键要讲一个“情”字,我们要满怀深情对待人民群众,满腔热情服务人民群众,通过一个个具体案件的公正审判、一名名法官的勤勉工作让人民群众真正感受到司法公正,切身体验到法院和法官都是为人民着想、为人民办事的,一点一滴地积累起对司法权威的信念,树立起对司法的信心。
(五)、便民惠民是破解司法难题的智慧和力量源泉。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程中遇到的审判工作、队伍建设和司法改革等诸多难题,都需要我们充分尊重人民群众的首创精神,集中人民群众的智慧,依靠人民群众的力量来加以解决。离开了人民群众,我们寸步难行;依靠了人民群众,我们无往不胜。每位法官和各级法院领导,都必须牢固树立群众观点,坚持群众路线,学会做群众工作,善于从人民群众中汲取勇气、智慧和力量,破解司法难题,推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不断进步。
二、在推行便民惠民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经过长期努力,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在为民方面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是,司法力量不足与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司法需求仍是人民司法工作面临的主要矛盾。就目前的状况而言,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在工作理念、工作思路、工作举措、工作能力和工作作风上,还存在着与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不相适应、不符合为民要求的现象和问题。一是为民思想不够牢固,司法民主意识薄弱,忽视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的主体地位和主导作用,消极司法现象依然存在,本位主义、利己主义和特权思想在不同程度上有所表现;二是为民思路不够明确,重思想教育、轻机制建设的倾向突出;三是为民举措不够完善,偏离为民本质搞服务、脱离法定职责乱服务现象时有发生;四是为民作风不够扎实,群众感情淡薄,做好群众工作的本领和水平不足;五是为民效果不够明显,群众反映强烈的申诉难、执行难问题尚未根本解决,涉诉信访问题十分突出。
三、解放思想,强化便民惠民的意识
要从根本上解决上述问题,必须进一步解放思想,端正司法理念,弘扬法治精神,坚持“人民法院为人民,人民法官为人民”,做到:
(一)、用法治方式落实便民惠民措施。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国家各项工作的法治化,是党的十七大提出的要求。司法审判系统的运作必须实现法治化,用比纯粹思想教育更为可靠的法治方式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保证审判权始终为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和服务。
(二)、用司法民主强化便民惠民措施。人民当家作主是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也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核心和本质。司法民主是人民当家作主在司法领域的体现。人民法院坚持便民惠民,必须以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为根本,以增强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的活力、调动人民积极性为目标,进一步健全司法民主制度,丰富司法民主形式,拓宽司法民主渠道,增强审判工作的公开性,提高司法透明度,确保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保证法院工作沿着服务人民的方向健康发展。
(三)、用公平正义体现便民惠民。我们讲便民惠民,最终都要落实到审判工作上,其关键是要做到公正司法。只有一心一意地公正司法,才能从根本上去维护人民群众的整体利益,才能实实在在地让人民群众感到满意,才能真正做到方便群众诉讼。在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要秉公正之心,行公正之举,办公正之事,求公正之效,最大限度地彰显司法公正。
(四)、用神圣使命激励便民惠民。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进程中,人民司法是一项崇高的事业,人民法官肩负着神圣的使命。责任与崇高、神圣同在,其根本在于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人民有要求,我们就要用实实在在的行动去回应,为群众诚心诚意办实事,为当事人尽心竭力解难事,为法治建设坚持不懈做好事,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的诉求,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群众的利益。
(五)、用党的领导保障便民惠民。我们党是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忠实代表,在任何时候都把群众利益放在第一位,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人民法院事业是党的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的人民性与党性是完全一致的。一切司法活动都必须置于党的领导之下,认真解决“为谁掌权、为谁司法、为谁服务”的根本问题,把保障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法院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始终保持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切实做到人民法院为人民,人民法官为人民。
四、落实便民惠民观念,积极构建“服务型司法”
实现“人民法院为人民,人民法官为人民”,必须立足于牢牢抓住法院工作面临的主要矛盾,从审判工作、队伍建设和法院改革入手,在“建设一流的班子、带出合格的队伍、创造一流的业绩”上下功夫,切实解决实际问题,全面推进法院各项工作,努力构建“服务型司法”。
(一)、以维护公平正义为目标,全面加强审判工作,提高司法保障和服务能力。要充分发挥诉讼程序吸纳不满、平息纠纷的功能,在保障当事人的诉讼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的基础上,依法行使释明权,强化辨法析理,最大限度地实现案结事了;要加强对下监督和指导工作,深入探索案例指导制度,规范自由裁量权,切实提高初审案件质量,确保司法公正;要积极探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探索诉内审判和诉外服务相结合的纠纷处理方式,拓宽诉外服务渠道,提高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促进社会和谐;要正确处理政策和法律的关系,协调政策贯彻方法和法律适用方法,增强司法的统一性和公信力;要坚持做好司法便民工作,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积极推行司法救助,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以提高领导能力和司法能力为目标,大力加强班子队伍建设,为构建服务型司法提供组织保障。法院与法官的关系,主要表现为法院领导班子与法官队伍的关系。建设过硬的班子,带出合格的队伍,必须深化党员先进性教育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进一步强化民主思想、为民意识;要建立体现科学发展观的政绩考核体系和评价体系,把办案质量与办案效果结合起来,把搞好服务与依法审判统一起来,把解决实际问题与维护公平正义联系起来,坚持科学发展、重视基层、崇尚实干、群众公认和注重品行的用人导向,激发政法队伍活力;要建立健全领导班子民主依法决策机制、权力运行监控机制和学习调研机制,进一步提高领导能力和决策水平;要坚持“严管”与“厚爱”并重,教育和机制并举,建立健全关爱干警的激励制度和预防惩戒的制度,不断克服干警行为的任意性,激发广大干警工作积极性,实现干警个人要求和法院整体工作目标的有机统一,做到严格、公正、文明、廉洁司法,切实提高司法效能,发挥司法职能,争创一流业绩。
(三)、以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为目标,进一步深化法院改革,强化司法管理。按照在服务中实施管理,在管理中体现服务的要求,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狠抓队伍管理、审判管理和司法政务管理。积极探索建立法官员额制度、法官助理制度和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形成分工合理、职责明确、管理严格的人事管理体系;以权力制约和监督为重点,合理界定司法职权,优化配置,逐步形成合理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以行政案件管辖、申诉复查上提为重点,建立和完善独立、公正的诉讼程序运行机制,逐步提升司法公信力;依法上网公告法官履职信息和裁判文书,切实发挥人民群众特别是案件当事人依法监督审判活动的积极作用;在权力责任一体化、权力边界明晰化、权力运行程序化的基础上,强化内部监督,健全权力运行监控机制;进一步增强接受人大监督的自觉性和接受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的主动性,推动司法监督的科学化和法治化,促进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司法保障和服务作用。
总之,便民惠民就是要把人民群众的满意度,作为评价人民法院工作的根本标准,作为争创一流业绩的最终目标。各级法院都要把根本标准与具体指标统一起来,把社会评价与业内评价结合起来,认真分析优势和劣势,解放思想,振奋精神,明确目标,统筹规划,重点突破,争取在最短的时间内创出一流业绩,努力实现工作进步、党委放心、人民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