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商丘频道讯 一农民不勤劳致富,却心生贼念,终获刑罚。10月12日,睢阳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
2009年6月23日21时许,被告人杨某伙同苏某(另案处理)到商丘市睢阳区古宋乡杨楼村,翻墙跳入李某家,盗窃现金1700元,后被群众发现并抓获,赃款追回,退还被害人。被告人杨某2006年3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8年3月28日释放。
睢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杨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某系共同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