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商丘频道讯 被告人高某在自己被打后遂邀人帮忙,致人重伤,不料触犯刑律。10月9日,夏邑县法院以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被告人高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009年2月26日21时许,被告人高某与朱某、许某等人发生厮打后,高某以自己被打为由电话告知了杨某,杨某遂邀请冯某等人持刀前往,在县城康复路西段对受害人朱某、许某进行殴打,造成朱某肝肾破裂并失血性休克,许某双手外伤。经法医鉴定,朱某的伤为重伤,许某的伤为轻伤。在审理过程中,经调解,被告人高某与受害方达成赔偿协议,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受害人要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或免于处罚。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某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高某系未成年人,犯罪时不满16周岁,依法应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被告人系初犯,在法庭上认罪态度较好,又系在校学生,可适用缓刑。遂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