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商丘频道讯 10月9日,夏邑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伐林木案。被告人耿某将本不属于自己的树木盗伐并出卖,被夏邑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
2008年11月10日,被告人耿某把一买树人带到本村村民卢某家的地里,谎称该地里的树是自己的,让买树人将24棵5年左右树龄的树木砍伐并收购,耿某从中获赃款1800元被其挥霍。
夏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耿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伐林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虽然其认罪态度较好,并赔偿了受害人的经济损失,但其在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系累犯,具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
耿某因犯盗伐林木罪,于2004年7月被夏邑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