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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赖账不分红 法院判决支付利润3万元

发布时间:2018-12-20 09:31:30


合伙投资开展业务后,公司经营良好,退股结算后合伙人却拒绝支付盈利的利润给退伙人。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合伙协议纠纷,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分得利润款3万元。

  2017年6月,陈某与罗某合伙经营电梯业务,陈某投资4万元,先后在萍乡市多处安装了电梯。2018年2月陈某退股并进行了结算,罗某退还了陈某投资款4万元。陈某分得利润3万元,罗某出具了欠条一张,载明罗某欠陈某利润款3万元,此款于2018年8月底前付清。该款到期后,罗某没有支付,陈某遂起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原、被告合伙经营后,双方协商原告陈某退伙,并进行了结算,被告罗某已返还原告陈某投资款4万元,原告分得利润3万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欠款到期后没有偿还,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杨菊    

文章出处: 中国法院网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8/12/id/361547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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