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村民大棚相邻,因积雪堆放问题发生口角,一方用铁锨拍打另一方头部,造成对方受伤。近日,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张文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1月5日,在三原县鲁桥镇吴家道村村民张文明贮青池与李东蔬菜大棚相邻的田地上,被告人张文明与李东因李东将积雪刮到其贮青池而发生口角,被告人张文明用锨拍至李东头部,致李东受伤。经咸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李东的伤情为轻伤二级。被告人张文明到案后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文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文明持铁锨将被害人李东头部打伤,量刑时可酌情从重处罚。关于被告人张文明的辩护人提出,该案属于邻里纠纷,民间矛盾激化引起的伤害案件,被告人到案后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其行为系坦白,属于初犯、偶犯,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意见符合本案事实,法院予以采纳,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均为化名)
文章出处: 中国法院网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8/12/id/3632095.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