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7日下午,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5起涉农维权典型案例,具体如下:
一、商丘中院快审快结涉农系列案
2017年9月份,河南某公司收购了张某某等三人种植的甜玉米,并于2018年1月12日分别向其三人出具了收据一份,注明三人所交玉米公斤数、总价款、下欠金额。该收据均由该公司股东胡某之妻岳某出具,并加盖该公司公章。后因公司对该收据不予认可,张某某等三人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为张某某等三人持有权利凭证,可以证实要求公司支付玉米款的主张成立,判决予以支持。河南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12月3日,该案二审立案。二审法官对三起案件集中排庭,重点审查公司所提出的合同主体问题,综合判断张某某等三人所持欠条的形式、内容、出具人身份、加盖有公章等因素,在调解不成的情形下,快速审理,于12月14日依法作出二审判决,判令驳回河南某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在民间一些小额的农作物交易过程中,出卖人一方持有的权利凭证可能存在瑕疵,甚至不要求对方出具凭证,对此类案件的审理,在适用证据规则的基础上,同时应结合社会民情、交易习惯,对争议事实加以综合判断。快速实现权利是审理涉农案件的最终目的,该案二审从立案到下判仅用时11天,最大程度缩短了审理周期,也是“四快三优先”原则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的具体体现。
二、商丘中院成功调解涉农案件并当场履行
经商丘某公司负责人介绍,李某找宋某到其租赁的门面房拆除屋内装修,在拆除过程中,因墙体原装修木板倒塌,宋某被砸压,经抢救无效后死亡。受害人宋某的亲属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决,李某对宋某的死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商丘某公司对宋某死亡给予一定经济补偿。李某不服,上诉至商丘中院。经主审法官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最终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由该公司及李某共计支付给宋某家属14万元赔偿款,在签订调解协议时,款项当场予以履行。
典型意义:提供劳务者在务工过程中意外死亡,是一个家庭的灾难,也是影响社会稳定的隐患因素,由此形成的诉讼涉及多方主体,法律关系复杂,实体争议较大。以调解的方式化解纠纷,并力促赔偿义务人当即履行,是对受害人及家属最具有实际意义的告慰和安抚,同时彰显了法院对弱势群体的合法保护,体现了司法的价值所在。
三、民权法院为53位农民工追回劳务费300余万元
赵某系山东省某镇农民,2016年5月赵某承建湖南某景观公司在民权县的一处工程,赵某召集53名农民工进行施工,湖南某景观公司拖延支付工程款。赵某代表53名农民工诉至法院。民权法院判决支持赵某诉请后,湖南某景观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赵某向民权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因湖南某景观公司拒不履行判决确认的给付义务,民权法院依法将其拉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并利用媒体、网站进行曝光。湖南某景观公司在竞标新建设工程时,因失信而被取消竞标资格。在受到惩戒后,其主动现身,将拖欠赵某等53位农民工的劳务费及利息等300余万元,如数交到民权法院。
典型意义:执行工作是广受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2016年3月13日,周强院长提出“用两到三年的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至此,四级法院拉开了向执行难宣战的帷幕,在全国范围内汇聚起执行攻坚的强大力量。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黑名单”,限制高消费,不断压缩被执行人的工作和生活空间,让失信被执行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从而主动现身履行义务,有效解决了“法律白条”问题,积极回应了人民群众对执行工作的新需求,体现了法院全力破解执行难的决心和信心。
四、虞城法院利用悬赏公告车站围堵“老赖”
2013年3月16日,申请人张某与被执行人徐某签订《建筑塔机租赁合同》,同年3月26日签订《器材租赁合同》,约定徐某租用张某的塔机等建筑设施。12月15日,双方经过结算,徐某共欠张某租金10.2万元,经张某多次催要,徐某推拖不还。2016年5月16日,虞城县法院判决徐某支付张某建筑设备租金10.2万元。张某后于2018年1月19日,向虞城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悬赏公告为抓获徐某起到了关键性作用。公告张贴后,执行法官接到举报人线索:徐某要在12月21日上午11时许在商丘火车站下车。11时30分,执行干警将走出出站口的徐某成功拦下。当天下午,被执行人徐某与申请人张某达成了执行和解。当天履行5万元,剩余欠款5.2万元及利息,在2019年10月30日前履行完毕。
典型意义:2018年是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决胜之年,虞城法院将涉农维权案件和执行攻坚工作相结合,积极探索有利于案件快速有效执行的新方法,利用悬赏执行公告获取被执行人动态,打破执行僵局,让被执行人“低头”服法,切实加强了人民群众在执行工作中的获得感、幸福感。
五、永城法院用刑事追诉手段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
2016年11月份,被告人包某某承包永城市某建设工程,2016年12月,包某某将11号楼的桩基工程承包给被害人阚某某,阚某某带领15名工人完成造价38.8万元的桩基工程,并验收交工。但包某某只付给阚某某1万元,经永城市劳动局保障监察大队责令支付仍拒不支付工人工资,后包某某被河北省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抓获,永城市公安局依法对其进行刑事拘留。后永城市检察院对包某某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提起公诉,永城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包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典型意义:刑事追诉手段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者具有强大震慑效应。本案中,劳动监察、公安、检察、法院四家单位加强部门联动,形成工作合力,保持高压态势,打击拒支犯罪毫不手软,依法严惩恶意欠薪犯罪,用刑事手段破除了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藩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