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调查研究 -> 理论研讨

拒领判决书只会风险自负

发布时间:2019-01-17 08:35:27


    人民法院民商事、行政等审判实践中,时会遇有败诉方当事人,因为对判决不服,而不在裁判文书的送达回证上签字,或拒绝领取该裁判文书这类情况。

    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在定期宣判时,当事人拒不签收判决书、裁定书的,应视为送达,并在宣判笔录中记明。”法院的各类裁判文书是否发生法律效力,并不以当事人是否签收为准,而是以法院用何种形式,或何种审级向当事人宣判或送达的时间为准。如,一审法院向当事人送达民事判决书后,当事人若皆不提起上诉,则判决于送达之日起15日后生效;又如,二审法院的终审判决,宣判后当庭送达判决书的,即刻生效。这就是说,只要法院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裁判文书,当事人是否签字,不影响判决书的法律效力。相关案件发生法律效力后,当胜诉方当事人向法院申请执行时,法院就要依法启动执行程序。

    当事人拒绝签收裁判文书虽是个别现象,但相关当事人应当对此引起注意。拒收包括民事判决书在内的各类法律文书,是一种非理性行为,且无任何意义。此种行为丝毫不影响相应的判决书法律效力,当法院依法启动案件执行程序时,当事人若以未收到判决书、不知判决内容等理由,阻止不了生效判决的执行推进。事实上,当事人如果认为法院的判决结果对己不利,应以法律视角,或在上诉期内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或依法申请再审等,而不是意气用事拒绝签收。拒绝签收,只会影响其对判决书详细内容的正确了解,甚至丧失上诉或申请再审的机会,由此产生的后果与风险只能由当事人自负

责任编辑:杨菊    

文章出处:人民法院报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9/01/id/3706894.shtml    


关闭窗口

网站纠错电话:0370-2209415  
地址:商丘市南京路东段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