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工作之便,秘密窃取所驾驶的环卫垃圾车车中柴油卖予他人,男子王某某监守自盗,触犯刑律,终获刑。近日,贵州省威宁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这起盗窃案,被告人王某某因犯盗窃罪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某系威宁自治县城市管理局的聘用人员,主要负责垃圾清运工作。2016年以来,因王某某所驾驶的环卫垃圾车中的柴油时常有剩余,便每隔一两天将自己驾驶的环卫垃圾车中剩余的柴油偷偷卖给戎某某、夏某某等人。2018年3月6日,正当王某某准备从自己所驾驶的环卫车中将柴油抽出来卖时,被威宁自治县城市管理局马某当场抓获并报警。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实。
经威宁自治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对王某某所驾驶的环卫垃圾车油耗情况进行侦查实验,得出2016年至2018年3月6日止盗窃柴油为6048升。经威宁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所盗柴油的鉴定价格为39432.96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所驾驶环卫车辆的油料,价值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王某某被查获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属坦白,可对其从轻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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