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与时俱进助力社会治理的善意初衷、积极作为值得赞赏,但秉持务实原则、讲求执行力,才能“既叫好又叫座”。
卖房子、卖保险、银行理财……针对公众深恶痛绝的广告骚扰电话,将于3月1日开始实施的《江苏省广告条例》作出明确规定: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不得通过电话或电子邮件发送广告。
广告骚扰电话让人不胜其烦,给生活、工作带来困扰,不少人都感同身受,要求规范治理的声音相当高涨,正因为如此,被誉为开全国先河的江苏上述广告新规引发公众广泛关注,但让人多少有些遗憾甚至感到失望的是,条例并没有明确相应的罚则,也就意味着很难付诸执行、收到预期效果。
法律的效力在于执行,立法的意义在于提供执法依据,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不得通过拨打电话、发送电子信息等方式,向其固定电话、移动电话或者个人电子邮箱发送广告。”条例虽然写得明明白白,但用户遭遇广告骚扰电话如何维权,违规者又将承担怎样的法律后果,无疑是彰显法律权威、达成立法预期的关键。不然,这样的法律条文难免沦为一纸空文,没有实质性意义可言。
有关人士解释,条例之所以没有对电话广告设定具体的行政处罚是出于多方面的考虑,主要因为广告电话是发送者与接收者之间的通话,除非即时录音,否则无法取证。无法取证的话,行政处罚就无法实施,规定行政处罚没有可行性。一方面,可否明确被举报者尤其是被举报多次骚扰者的举证责任,如不能证明自己打给用户的电话并非骚扰广告,即认定违法予以相应处罚?另一方面,倘若现有技术条件确实难以破解取证难题,是否等条件成熟之后再做定夺?
现实中时常可见某些违规违法行为难以受到制裁并有效遏制的现象,究其原因,既有相关监管执法职能部门的履职问题,某些法律条款不具可操作性也是不容忽视的重要因素,这既有损法规权威,又难免对公众法治信仰带来负面影响,还可能滋长某些藐视法规的不良情形。立法与时俱进助力社会治理的善意初衷、积极作为值得赞赏,但秉持务实原则、讲求执行力,才能“既叫好又叫座”,治广告骚扰电话如此,其他方面的立法动议同样也不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