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商丘频道讯 被告人王某为了尽快发财,便伙同他人疯狂盗窃,最终将自己送进监狱。10月12日,夏邑县法院以盗窃罪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0000元。
2008年4月29日凌晨,王某伙同司某(另案处理)等人盗窃移动塔基站电瓶24块,致使正常运行的移动通讯设施遭到破坏,经鉴定被盗电瓶价格为16710元。 同年7、8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某伙王某(另案处理),盗窃杨树4棵,价值2000元。 8月13日夜,王某伙同司某、王某盗窃杨树5棵,价值2000余元。 8月的一天夜里,王某伙同司某、王某盗窃杨树4棵,价值2000余元。 8月18日夜,王某伙同司某、王某盗窃杨树8棵,价值5000余元。 10月17日夜,王某伙同司某州、王某盗窃杨树4棵,价值678元。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