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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得承包土地征收补偿款 女子起诉获支持

发布时间:2019-02-19 08:20:14


    近日,湖南省衡山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件,经审理,判决符某所在组支付符某土地征收补偿费98903.69元。

    符某于1995年4月24日与原衡山县开云镇湘衡村第十六组居民宾某结婚,婚后符某将户口迁入宾某村组。2017年11月15日,符某与宾某离婚,至2018年3月9日,符某才在宾某组上单独列户,其户口一直未迁离村组村组。2017年,宾某村组部分土地被征收,并获得相应土地补偿款,村组将获得的土地补偿款于2018年7月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按人均98903.69元的标准进行分配,未将符某列入分配名单。现村组衡山县开云镇湘衡村十六组现已更名为衡山县开云镇东风社区湘衡村十六组。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本案符某因结婚登记将户口迁入村组,符某虽离异,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未将户口迁出,也未加入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故符某具有村组小组集体经济成员资格,应当与村组其他村民享有同等权利、同等分得承包土地征收补偿款。村组未分给符某土地征收补偿款缺乏法律依据,侵犯了符某权利。遂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杨菊    

文章出处: 中国法院网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9/02/id/372966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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