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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支付工人劳动报酬 一雇主获刑一年六个月

发布时间:2019-03-04 08:13:56


    近日,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被告人侯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责令被告人侯某继续退赔被害人劳动报酬六十六万四千元。

    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被告人侯某自曹县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潘某处承包曹县庄寨镇“东方时代城”二期28号楼A、B栋大清包工程,双方于2015年5月13日签订承包合同。2017年1月22日,潘某与侯某结算完毕工程款,侯某不按照约定及时向建筑工人支付劳动工资并逃匿,共计拖欠68名工人的工资67.4万元。2017年5月2日,曹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向侯某下达劳动保障检查责令改正决定书并在其住所门口张贴,侯某仍未支付建筑工人工资。2018年2月22日,侯某被河南省兰考县公安局抓获归案,审理期间,候某家人自愿代其退赔被害人劳动报酬一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侯某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综合考虑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并责令被告人侯某继续退赔被害人劳动报酬六十六万四千元。

责任编辑:杨菊    

文章出处: 中国法院网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9/03/id/374183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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