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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常性谩骂”如何认定为家暴

发布时间:2019-04-03 10:51:18


    今后,家暴将不再是夫妻吵架中的“不冷静”或家庭成员间的“小矛盾”。陕西省司法厅近日就《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其中明确,“经常性谩骂也是家暴”。

    2016年3月已正式实施的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可见,无论是国家层面的反家庭暴力法,还是地方性的配套实施办法,都明确“经常性谩骂也是家暴”。这当然都非常合理必要,也具有很明显的现实针对性。因为“经常性谩骂”之类精神暴力、冷暴力,对家庭成员的人格尊严构成了一种精神层面的侵害、贬损和羞辱。在现实生活中,作为家暴的“经常性谩骂”极为普遍。全国妇联发布的调查显示,我国24.7%的女性遭受过不同形式家庭暴力,而其中首当其冲的家暴形式是:“曾遭受过配偶侮辱谩骂”。

    笔者想说的是,仅仅在法律上明确“经常性谩骂也是家暴”实际上仍是远远不够的,需进一步对此进行更明确细化的具体界定,以便提升“经常性谩骂也是家暴”的现实可执行可操作性。如,对“经常性谩骂”中的“经常性”究竟如何细化界定、其客观标准到底是什么——谩骂到什么频次,才算是“经常性”?再如,在家庭这样一个特殊的相对封闭、私密的环境下,面对“经常性谩骂”如何更加合理分配举证责任,也需进一步明确。

    毫无疑问,只有不断完善提升现实可执行可操作性,才能确保“经常性谩骂也是家暴”这样的法律规定具有实实在在的法律威慑力。

责任编辑:杨菊    

文章出处:人民法院报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9/04/id/381004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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