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商丘频道讯 运用电脑技术盗窃他人钱财的陈勋艳,10月19日,被夏邑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经审理查明:2009年4月初,被告人陈勋艳从网上非法购买一张工商银行卡,通过圆通快递公司将此卡邮寄给在商丘市电视台职业技术学校上学的原高中同学陈永超。取回此卡后,陈勋艳利用电脑在网上盗取本村陈金良的工商银行卡密码后,将陈银良卡上的20000多元的存款分两次转到非法购买的银行卡上9600元。后将该款取出花费挥霍。案发后,赃款已退还失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勋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供述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勋艳认罪态度较好,并已将赃款退还被害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