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中央政法委〔2014〕5号《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2012〕2号《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豫检会〔2015〕1号《关于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试行)》、豫高法〔2015〕13号《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案件办理标准的实施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商丘市人民检察院、商丘市司法局《关于解决在执行豫高法〔2015〕13号文件中所遇问题的协商意见》等法律规定。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自2019年4月18日起至2019年4月22日止,公示期内如有对公示结果提出异议,要以书面形式将异议材料提交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监庭,异议将进行复核或复议,并告知复核结果,现将评审结果公示如下:
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案件裁前公示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