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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后心生悔意去自首 法院从轻判单处罚金

发布时间:2019-04-24 08:45:44


    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判决被告人梁某犯盗窃罪,单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余元。

    2017年9月13日,被告人张某来到被害人吴某的摩托车修理店。在发现修理店内无人后,通过修理店内侧的大门进入吴某家的一楼大厅查看情况。确认家中无人后,进入大厅内的第一间卧室,发现床头柜上有一台黑色手机,将该手机盗走后离开现场。经安源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为人民币757元。2017年9月14日上午,张某来到派出所投案自首,随后民警带其至办案区进行讯问。被告人张某已将被盗手机归还被害人。

    安源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盗赃物已返还被害人,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综上,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杨菊    

文章出处:中国法院网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9/04/id/384487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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