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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冲动误打人付出代价 被告人获刑十个月

发布时间:2019-05-29 08:12:42


    5月27日,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故意伤害案,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肖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被告人肖某并不认识罗某,由于喝酒后冲动、误解导致拿塑钢棒击打罗某,被告人肖某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代价,非常后悔。

    2017年9月1日凌晨,被告人肖某与朋友罗某杰等人在屏山县屏山镇 34地块 “牛系仁间”火锅店门口与被害人罗某等人相遇,在被害人罗某与罗某杰聊天过程中,被告人肖某以为罗某打电话叫人来打他们,遂从自己小车的尾箱中拿出一根塑钢棒击打罗某头部两下,随后离开现场并将这根塑钢棒丢弃。经鉴定,罗某头部损伤属轻伤二级。2019年5月13日经法院主持调解,被告人肖某与被害人罗某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共计赔偿被害人罗某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8万元,并已兑现6万元,获得被害人罗某的谅解。

责任编辑:杨菊    

文章出处:中国法院网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9/05/id/396806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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