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商丘频道讯 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无证驾车致一人死亡。10月11日,夏邑县法院以交通肇事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2009年5月18日21时30分,被告人李某酒后无证驾驶豫N45***号面包车,由南向北行至夏邑县城东光街时,将在此处拾破烂的孙某某(女,72岁)撞伤,致其颅内出血死亡。被告人李某肇事后驾车逃逸,后被派出所民警截获。经公安机关责任认定,李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李某家人付给被害人埋葬费10000元。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双方达成协议,李某家人又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15000元,被害方要求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肇事后逃逸,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在法庭上认罪态度较好,其家人又同被害方达成调解协议,得到了被害方的谅解,对其可从轻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