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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盗走他人未上锁电动车获刑并罚金三千元

发布时间:2019-06-27 08:44:11


    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法院判决:被告人宋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19年3月30日晚20时40分许,被告人宋某在南昌市西湖区三眼井某活动中心院内发现被害人周某停放于此的一辆某品牌电动车未上锁和关闭电源,宋某趁四下无人,将该电动车直接骑走并将该电动车放在南昌市西湖区某小区楼道口。2019年4月3日,民警在南昌市西湖区某小区电梯口将宋某抓获归案,并在宋某的指认下在楼道内当场扣押被盗的电动车。经西湖区价格认证中心对涉案电动车认定价值人民币2692元,现该电动车已发还被害人。

    经查明:被告人宋某曾于2017年4月8日因吸毒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行政拘留十日不予执行并罚款处罚;2019年4月4日因吸毒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行政拘留十日。

    法院认为,被告人宋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具有坦白、配合公安机关追缴赃物,未给被害人造成损失的从轻处罚情节,且同时具有劣迹的酌情从重处罚情节,遂依法作出述上判决。

责任编辑:杨菊    

文章出处:中国法院网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9/06/id/410841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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