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在构建社会化调解模式中,调解中遵循七项原则,尽快建立起合法、协调、科学的运行机制,探索出一条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新路子。
依法规范原则。制度建设是依法调解的重要保障和调解程序规范化建设的主要内容。要建立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纠纷排查、登记、统计、文书档案、回访等一系列规章制度,落实对调解范围和原则、工作程序和纪律以及当事人权利、义务等事项的公开明示制度,接受当事人及社会监督,提高社会公信力。注重“情、理、德、法”相结合,使调解工作在规范化的操作中保持灵活性和生命力。
应调尽调原则。社会化调解模式作为对人民调解的发展,应以是否有利于及时平息纷争为考量,把发生在各种民事主体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纳入其工作范围。行政机关、审判机关要建立调解首选制度,在受理平等主体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纠纷时,只要当事人自愿,都要运用说服、协调等手段,促成当事人达成和解,以调解的方式达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的目的。
预防为主原则。一般来说,一起矛盾纠纷在萌芽阶段是有效化解的最佳时机。而诉讼制度中“不告不理”的基本原则却恰恰忽略了这一时机,大多数纠纷在起诉时已经激化升级,无形中增加了有效化解矛盾纠纷的难度和成本。社会化调解模式应该继承人民调解制度“预防为主”的优良传统,立足于对矛盾纠纷的经常性排查,早发现,早介入,把矛盾纠纷化解于萌芽状态。
一般免费原则。人民调解制度之所以深得民心,除了便民、亲民,与其免费原则也不无关系。事实上,相比诉讼收费制度而言,不收费正是调解制度的重要优势所在。社会化调解模式应坚持和继承这一优势,在一般情况下不得收费,以解除当事人在解决纠纷中的投入和成本顾虑,使其愿意通过调解的途径解决问题。但是,对于商事纠纷或数额较大的财产纠纷,可以考虑适当收费。
分级管辖原则。也就是现行“分级负责”原则的延伸。这一原则主要包括两层含义。一是要建立有限调解规则,即一起矛盾纠纷经过一定层级调解组织调解后尚未化解的,原则上不再调解。二是先行介入规则。一起纠纷发生后,当地或本单位的基层调解组织必须及时介入,力争解决;确实不能解决的再移送上一级或其它有关调解组织。当然,分级管辖只是一般原则,实践中应灵活掌握。
整体联动原则。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建立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职能联动机制,从组织领导、机制、业务、纠纷处理、方法、职能等方面实现各调解的有机结合。建立完善移转调解、委托调解、联合调解和效力确认等制度,实现调解机制的延伸,树立调解权威。努力形成人民调解组织、政府部门和司法机关信息互通、上下统一、整体联动的良好格局。
适度强制原则。如果调解协议得不到实际履行,调解终是徒劳无功。所以,尽管调解协议在现实中的自愿履行率达到70%以上,但赋予调解协议适当的强制执行力仍然必要。在人民调解协议的现有法律效力基础上,人民法院加大依法确认力度,进一步增加其强制因素,对一方当事人在足够长的期限内既不履行又不起诉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