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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妄吃“霸王餐” 法院判决付餐费

  发布时间:2009-10-23 11:55:07


        中国法院网商丘频道讯   前任村委会吃饭不付钱,现任村委会却拒绝认账,法院最被告终判决现任村委会支付餐饮费。10月22日,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商丘市睢阳区郭村镇大王楼村民委员会支付给原告孟某所欠餐费13392元。

        2001年10月,被告王修法接任大王楼村委会支部书记。2002年1月17日,新任支部书记王修法与前任支部书记王耀明、村委会主任王德领、村干部王世功一起找到原告,对前任班子成员在职期间因公务招待所欠餐费进行结算,共欠原告13392元,因无力支付而给原告出具了欠条。在欠条上被告王耀明、王德领、王世功、王修法均有签名,并加盖了村委会公章。原告多次找被告王耀明等催要未果而形成此纠纷。被告辩称大王楼村委会辩称,原告所诉餐饮费是村委会前任领导班子成员所欠,虽然欠条上加盖有村委会的公章,此债务在新老班子交接时未交接,所以新任班子成员对此债务不认可,也不应当承担还款责任。经庭审质证,确认原告提交的证据形式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事实相关联,可以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

        睢阳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主张的被告欠其餐饮费13392元并要求偿还,从原告提交的证据足以证实欠款的事实存在。因出具欠条时,新老班子成员均在场且分别签名和加盖了公章,其行为应视为新老班子对所欠此债务进行交接,虽有个人签名,但均应视为职务行为,此后果应由大王楼村委会承担。原、被告之间的餐饮服务合同成立,该合同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遂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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