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7日,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十个月。
2013年3月和10月,武平法院分别判决王某应清偿熊某共计66.62万余元。判决生效后王某未履行相关义务,熊某先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王某收到法院送达的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后,非但不主动履行偿还义务,还先后购买了2辆小车,但均未如实向武平法院申报财产情况。
2018年6月1日,武平法院以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及拒不申报财产情况为由将王某司法拘留十五日。后该院将王某涉嫌拒执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2019年2月13日,王某主动到武平县公安局投案。另查明,自2018年6月30日起至一审法庭辨论终结前,王某未再向熊某清偿分文债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负有执行义务的被告人王某在人民法院民事判决生效后,拒绝报告财产情况,又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令,数次以他人名义进行高消费,故意逃避执行,被采取司法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妨害司法秩序,损害司法权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据此,遂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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