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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公司伪造奥迪A8报关单被法院罚款30万元

发布时间:2019-07-23 08:25:28


    为在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掩饰自己的违约行为,逃脱偿还高额购车款的责任,一贸易公司不惜铤而走险,向法院提交假报关单企图蒙混过关。日前,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开庭宣布决定对该贸易公司罚款300000元,这是南开区法院迄今以来,对伪造证据的当事人开出的最高“罚单”,有力震慑和打击了不诚信诉讼行为,有效维护了司法权威,彰显了法律尊严。

    2014年4月,某担保公司委托该贸易公司购买进口车辆一台并一次性支付购车款1120000元,后因贸易公司未购买车辆且拒绝返还车款,担保公司于2018年向南开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期间,被告贸易公司提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用以抗辩其已如约为原告担保公司购买了进口奥迪A8型轿车一部,并办理了报税、清关等手续,已履行双方约定,不存在违约行为,并辩称车辆现就停放在天津东疆自贸区内,是因为原告自身原因,始终未办理提车手续,同时贸易公司一方在庭上言之凿凿“单据是从海关调取的原件”,而原告对此报关单的真实性始终不予认可。

    为查明案件事实,承办法官张明和书记员徐圣楠前往天津海关,就被告提供的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的真伪向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核实,海关方面很快给出了回复,确认“商品名称为‘奥迪2995CC小轿车’的报关单复印件中信息与我关电子数据不符”。据此法院认定被告贸易公司提交的报关单系伪造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为原告担保公司购买的车辆取得了相关合法手续并能正常办理过户。

    近日,南开区法院对该起案件作出民事判决,依法支持了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全部购车款1120000元的请求事项,同时对被告伪造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行为开出300000元高额“罚单”。

    在民事诉讼程序中,当事人向法院提交有利于自身的证据,本无可厚非,但为了赢得官司,伪造重要证据,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浪费司法资源,妨害民事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该行为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当事人在维护自己权益的同时,一定要遵守法律、诚实守信,切不可因小失大,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责任编辑:杨菊    

文章出处:中国法院网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9/07/id/419671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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