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商丘频道讯 李某与王某系同村邻居,因怀疑王某与其丈夫有不正当关系,便辱骂王某,因口角二人发生争执,并引起打架,致王某重伤,9月19日,睢县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与被害人王某系同村邻居,2009年4月18日下午,被告人李某因买东西与其丈夫翟XX发生争吵,并撵着骂翟XX。在路上碰见同村村民王某,被告人李某因怀疑被害人王某与其丈夫有不正当关系,便辱骂被害人王某,后因口角二人发生争执,并引起打架,李某用脚踢在王某腹部,后经法医学鉴定,王某腹部损伤致血腹,需要手术治疗,构成重伤。外伤致鼻出血和口腔粘膜破损,均构成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近亲属与王某达成协议,赔偿王某现金3600元。被害人王某请求法院对被告人李某依法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不能正确处理邻里关系,因琐事与她人发生争执,进而引起厮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以后被告人李某能如实地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期间能够诚恳悔罪,其近亲属又主动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被害人王某强烈要求对被告人李某从轻处罚。为使邻里关系和睦相处,结合本案案情及犯罪情节,依法对被告人李某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