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商丘频道讯 10月27日,河南省虞城县法院以被告人丁忠远、丁忠祥、丁留伟、宋明利、杨坤哲犯盗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8个月、6个月、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单处罚金等刑罚。
经审理查明:1、2009年5月18日晚24时左右,被告人丁忠远、丁忠立(另案处理)、丁忠祥、丁留伟、宋明利在梁园区周集乡陈楼村盗窃张信啟五只羊,案发后已归还被害人,经物价评估价值五只羊1540元。2、2008年7月24日晚,被告人丁忠远、杨坤哲伙同他人在夏邑县中峰乡朱双楼村盗窃王贯夫家四只羊,经物价评估价值910元。3、2008年7月3日晚上,被告人丁忠远伙同他人在虞城县刘店乡卢庄村盗窃张田良家五只羊,经物价评估价值910元。4、2009年四月底的一天夜里,被告人丁忠远、丁忠立、丁忠祥、丁留伟在虞城县大候乡刘楼村盗窃刘祥瑞三只羊,经物价评估价值630元。5、2009年5月11日夜里,被告人丁忠立、丁忠祥、丁留伟、宋明利在商丘市张阁镇张庄村盗窃张秀英家三只山羊,经物价评估价值560元。6、2009年5月份的一天夜里,被告人丁留伟伙同他人在站集乡小周庄村申庄盗窃申道礼家两只羊,价值490元。
被告人丁忠远、丁忠祥、丁留伟、宋明利、杨坤哲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穿插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丁忠远、丁忠祥、丁留伟、宋明利、杨坤哲认罪态度较好,所盗财物已退还失主,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结合本案被告人的具体犯罪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本案宣判后各被告人均表示服判,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