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商丘频道讯 俗话说“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一农民11年前因涉嫌抢劫犯罪被批准逮捕后,隐姓埋名,潜逃至新疆,今朝终伏法。10月26日,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乔某有期徒刑十一年。
经查,1988年10月28日夜,被告人乔某伙同刘某、张某、陈某四人预谋后,沿商鹿公路在陈平楼东北角处、十字河南边、前七后八庙桥南边等地,先后四次持刀拦截被害人李齐海、薛志恩、温九明、邵殿强、黄玉俭、黄建国等人,共抢劫人民币798.7元,加重飞鸽自行车一辆、衣服一件、腰带一条。案发后赃款、赃物未追回。
睢阳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乔家修伙同他人多次持刀抢劫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系共同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二款、第十二条之规定,遂作出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