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商丘频道讯 为群众代表的丁某不仅不代表群众的利益,还与张某某合伙擅自挪用公款40万。10月20日,睢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该案,依法判处丁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张某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经审理查明,2006年9月16日,被告人张某某因干超市生意缺乏资金,便找到睢县城关镇老东关村委群众代表负责人张某(另案处理),让张某给掌管政府土地补偿款的睢县城关镇老东关村群众代表丁某打招呼,请求将此款借用给本人使用。张某同意并安排丁某将10万元土地补偿金挪用给张某某个人做生意使用。
2006年11月至2007年1月份期间,被告人张某某与丁某合谋,利用丁某协助人民政府发放土地补偿金的职务之便,将30万元土地补偿金挪用给张某某个人做生意使用。张某某为达到顺利取得此款的目的,送给丁某摩托罗拉V6手机一部和现金1000元。
案发前,被告人张某某将所挪用的40万元现金已全部归还,其中的4万元经丁某同意用于抵扣张某某本人应当分得的土地赔偿款。2009年8月4日睢县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对睢县城关镇老东关村土地补偿款分配情况进行初查时,张某某在询问前主动说明了伙同村民代表丁某挪用土地补偿款用于本人做生意,进行营利活动的犯罪事实;被告人丁某在睢县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对睢县城关镇老东关村土地补偿款分配情况进行初查以后,于2009年8月4日在其哥丁二陪同下,携带其管理的土地补偿款账务,来到检察机关主动说明了有关情况,并如实供述了将土地补偿款挪用给他人使用和个人营利活动的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丁某在担任睢县城关镇老东关村委群众代表期间,利用协助人民政府发放土地补偿金的职务之便,将土地补偿金挪用给个人做生意使用,数额巨大,被告人张某某因做生意缺乏资金,便与丁某,张某分别合谋,利用二人的职务之便,取得被挪用的公款,用于个人做生意使用,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挪用公款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二被告人系共同故意犯罪。由于二被告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二被告人又属初犯、偶犯,案发前已将所挪用公款全部归还,到案后悔罪表现明显,可酌情从轻处罚。本院综合影响量刑的各个因素,决定对二被告人减轻处罚,对二被告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依法宣告缓刑。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