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来,随着社会进步、经济发展,人们的思想意识、行为方式、人生观、价值观、爱情观、对家庭责任的认识、追求高质量的婚姻生活等都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在发生变化,全国普遍出现离婚案件增多很能说明这种变化。特别是随着广大妇女维权意识提高,敢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婚姻合法权益,因而在离婚案件中妇女主动提出离婚的比例增大。
下面就笔者所在的宁陵法院2008年11月份至2009年9月份接受案件及离婚案件的有关数据:接收民事案件737件,其中离婚案件247件,占接收民事案件的33.5%,同比增长4个百分点。结合此类案件的审理情况,现总结以下特点:
一是离婚案件居高不下。离婚案件占各类民事案件三分之一并呈逐年上升趋势。离婚案件居高不下反映了当前相当一部分人们的婚姻生活质量不尽满意。
二是婚姻基础脆弱,维系时间短。婚龄在0—5年提出离婚的,占52%,在5—10年的占34%,在10—20年的,占12%,在20年以上的,占2%。以上比例证明,婚龄越长离婚的比例越低,婚龄越短离婚的比例越高。有些青年男女婚前不注重培养感情,“闪电式”草率结婚,往往以分手告终。再婚者重组家庭后也多因婚姻基础不牢导致婚姻再次破裂,庭审调解和好成功率较低。而且结婚时间越短,婚姻越不稳定。婚龄在10年以下是婚姻危险期,约有86%的离婚案件产生于该阶段。
三是原告性别为女性多。女方起诉离婚的占75%,男方起诉的占25%。女方为原告起诉离婚的多,约是男性的3倍。近几年,随着妇女在家庭中经济地位的上升,思想的解放和法律意识的增强,使妇女在政治、经济、社会、教育、家庭等各个领域中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的要求越来越迫切,她们不再甘于在家庭中忍气吞声,女方为原告起诉离婚的比例趋大,
四是诉状含糊其词,理由是性格不合。有82%的案件诉状中,离婚理由十分简单,只有寥寥数语,“性格不合,感情破裂”等。很多人不愿把离婚的真正原因在诉状中写出来。其实法官在调解离婚案时,发现双方并非性格到了水火不容的地步,经过再三询问,有的当事人才吞吞吐吐说出是夫妻性生活不和、不协调,他们认为都到了分手的份上,没必要把具体原因挑明让对方难堪。我国目前婚姻法对法院同意离婚的条件规定过于简单,只有“感情确已破裂”,这就使得当事人只好把离婚理由往上“靠”。
离婚率居高不下的原因
从当事人提出离婚理由上看,导致离婚率居高不下的原因由性格不合综合型为主转向为因第三者插足或重婚等外遇型、家庭暴力、不良恶性等为主。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思想观念也发生了较大变化,改革开放、市场经济、人们利益再分配的变化,一些人有钱后,追求物质和精神上的享受,婚姻家庭观念淡化,过去把结婚、离婚看得相当重,认为结婚是找终身伴侣,离婚是一件不光彩的事;而现在不少人是结婚随意,离婚草率,从而危及家庭稳定,引起家庭解体。
一是婚外情对婚姻具有较强破坏力。由婚外情导致诉讼离婚案件的占10%左右。一部分人因良好道德观念不牢,抑制不住外面花花世界的诱惑,加之在党的好政策下又发了点“小财”,有了一定的经济基础,引发一些人 “包二奶”、红杏出墙等见异思迁的不忠行为。第三者插足现象在外出务工的夫妻长期两地分居者中尤为明显。过错方欲通过离婚“去旧迎新”,受害方心灰意冷,长痛不如短痛,决意冲出围城。
二是家庭暴力是导致离婚的重要原因。因家庭暴力离婚的占28%,受害妇女为原告起诉离婚的占68%。不少男人认为打骂老婆孩子是天经地义的事,随着妇女经济逐渐走向独立,在家庭中对丈夫的依附地位也发生了改变,一些长期饱受不幸婚姻折磨的妇女不再逆来顺受,敢于通过离婚来摆脱桎梏寻求解脱。
三是不良恶习自毁婚姻。因不良恶习离婚的占20%。一方(多为男方)好逸恶劳不尽家庭义务,或沾染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乃至违法犯罪被判入狱等因素,导致婚姻彻底崩溃。
四是现代婚姻观念冲击围城。现代婚姻观念追求的是两人志趣相投,“好”则和“不好”则分。持这类观念离婚的占72%。当下的人们对待婚姻日趋理性,特别是有一定文化知识,一旦夫妻双方(在)认为“志趣各异、感情不合”情况下,即好合好散,更容易通过离婚走出婚姻泥沼,重新选择各自的人生伴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