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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遭查酒驾暴力袭警 犯妨碍公务罪获刑罚

发布时间:2019-10-09 16:12:59


    近日,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一审以妨害公务罪判处被告人李某发有期徒刑二年,判处被告人李某全有期徒刑二年。

    经审理查明:2019年1月19日晚上20时许,南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青云谱大队一中队民警黄某、乐某与辅警涂某、姚某、罗某、徐某、万某、何某8人在南昌市青云谱区迎宾北大道与焕章路交叉口执行查处酒驾任务,李某(另案处理)醉酒驾驶一辆轿车在道路上行驶时被民警拦下进行呼气测试酒精含量,随后其同车的被告人李某发、被告人李某全及李某(另案处理)、李某聪(另案处理)拉扯、阻碍民警依法执行公务并殴打执勤民警及辅警,致使黄某、涂某、姚某、罗某四人不同程度受伤。公安民警接报警后赶到案发现场,并当场将被告人李某发、李某全在案发现场抓获归案。经鉴定,姚某伤情为轻伤二级、黄某伤情为轻微伤、涂某伤情为轻微伤。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发、李某全明知人民警察正在执行公务,仍以暴力殴打的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造成一人轻伤,二人轻微伤的后果,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但被告人李某发、李某全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杨菊    

文章出处: 中国法院网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9/10/id/450100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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